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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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24-07-05 09: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手房交易后,因原房主拖欠采暖费等费用,新房主无法按时供热,这钱到底该谁掏?近期,盘锦市民顾某就遇到了这类糟心事儿……

顾某在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后发现,原房主凌某还拖欠取暖费及用热损失费共计3505元。如果不缴纳这笔欠款,顾某将无法得到供暖服务,为了正常入住,顾某只得缴纳了凌某拖欠的费用。

而后,顾某多次联系凌某索要这笔费用,均未收到凌某的还款,无奈之下,顾某一纸诉状将凌某诉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22日,顾某作为买受方,凌某作为出卖方,某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三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凌某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兴隆台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顾某,房屋售价34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顾某向凌某支付定金10000元,办理完过户手续当日支付尾款33万元,过户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前。

合同第六条中关于房屋各项费用的约定为,房屋售价中包含凌某之前已缴纳的款项(如维修基金、物业费、取暖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宽带费等费用),顾某无需另行支付给凌某,凌某如有陈欠须在房屋交付给顾某前全部予以结清。如未结清,顾某一经发现,有权随时向凌某追缴,若因交房前各种欠费发生的债务纠纷等问题,由凌某负责处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顾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凌某负责赔偿。

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

不料,顾某欲缴纳2021至2022年度取暖期取暖费时被告知,该房屋拖欠2020至2021年度取暖费2505元及用热损失费1000元。

为保证正常供暖,顾某向某热力有限公司缴纳了上述拖欠费用,某热力有限公司为其出具了收款收据。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顾某一纸诉状将凌某诉至法院。

庭审时刻

经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被告将案涉房屋卖给原告,根据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交付前的各项欠缴费用应由被告凌某负担。现原告举证证明案涉房屋拖欠2020—2021年度的取暖费及用热损失费共计3505元,且原告已经将该费用缴纳,故被告凌某应将该部分费用补齐给原告顾某。

对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其拖欠的房屋取暖费2505元及用热损失费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凌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顾某垫付的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402室2020—2021年度取暖费2505元及用热损失费1000元给付原告。

原标题:《以案说法 | 卖房还欠着采暖费?法院:谁欠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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