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烂尾,不放弃房子,但暂停还贷,法律支持,只需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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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烂尾,不放弃房子,但暂停还贷,法律支持,只需一个条件

2024-07-13 09: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例如在 (2018)粤民申7516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指出银行存在违规将款项支付到非监管户等过错行为,判令在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前,购房者无需向银行再支付贷款。

但新闻媒体对这个(2018)粤民申7516号民事裁定书几乎没有详尽报道。到底具体是什么情况?

本号查了一下,在知乎上,一位答主详细介绍了此案。

原文参见网址:“

https://zhuanlan.zhihu.com/p/541396605”

地点:广东惠州;开发商:光耀集团有限公司;贷款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惠州招行);楼盘:光耀荷兰水乡花园(八期)翡俪港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业主自从起诉之日起至房具备交付条件之前无需向银行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一阶段 银行诉业主 案号:(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74XX号

结果:银行胜诉

业主郑某在2013年向光耀公司购买翡俪港期房,向惠州招行贷款116万元,期限15年。2015年5月业主开始停供,惠州招行将业主郑某、光耀公司诉至惠州市惠城区法院,要求解除贷款合同、支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承担律师费等诉讼请求。

本案中,业主郑某、光耀公司均未到庭答辩,法院采取缺席审理,支持了银行的全部诉请。

第二阶段 业主(集体)诉银行 案号:(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3XX号、(2017)粤13民终18XX号

结果:业主胜诉

2015年,业主黄某、廖某分别向惠城区法院起诉惠州招行、光耀公司,要求:1、银行将贷款金额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2、原告在上述款项未存入前,有权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权利。

在本阶段,业主们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利,向法院起诉银行并形成系列案,而且业主找到了有利的事实:贷款银行(惠州招行)没有将按揭贷款必须存入监管专用账户,而是存入开发商一般账户,导致涉事楼盘烂尾,而且监管部门曾就此事下发整改函,要求专款专用。

值得注意的是,该系列案得到法院的高度重视,经过审委会讨论,判决:业主黄某、廖某从起诉之日起至涉事房具备交付条件之前无需向银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该案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上诉至惠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第三阶段 银行申请再审 案号:(2018)粤民申75XX号

结果:驳回银行再审申请

惠州招行不服上述系列案中法院的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认为:招行惠州分行在知晓商品房按揭款专款专用要求、光耀公司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及违规发放贷款可能引发不良后果的情况下,仍将案涉贷款支付至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之外的银行账户,并出具与实际付款行为不符的具结书,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

广东省高院认为惠州招行提出的再审申请缺乏理据,故驳回申请。

关于这个案例,一些媒体还给出了判决结果截图,如下:

这个案例,导致楼盘烂尾的原因正是贷款银行存在重大过错:在知晓商品房按揭款转款专用要求、光耀公司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及违规发放贷款可能引发不良后果的情况下,仍将案涉贷款支付至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之外的银行账户。

强制停贷声明里,业主认为贷款银行存在的过错更多:银行违规放贷,在楼栋未封顶之前违规发放住房贷款,并未按规定打入房管局资金监管账户,等等。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但(2018)粤民申7516号民事裁定书的广东惠州案例已经表明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银行过错导致的楼盘烂尾,业主有权停止还贷。

只要有一个成功法律案例,就证明这条路走的通。

走法律途径,让法律保护对烂尾楼的暂停还贷权利,是另一种强大的杀手锏。

所以,烂尾楼业主应当充分重视这样的成功案例,全力以赴,搜集固定银行、开发商、甚至有关监管部门的过错证据。不管这样的证据,是否最终需要使用,先保证自己手里有。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证据是法律的本钱。

所有涉及到资产、财物的法律纠纷,最后怎么判,不就是看证据?所以要把证据看作是一种核心资本。

广东惠州这个案例从2015年业主起诉贷款银行和开发商,到2018年广东高院驳回银行再审申请,历时3年。

不可谓不漫长。但,有些本事是逼出来的。

有些结果是熬出来的。

面对黑暗时刻,相信自己有光,会真的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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