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十一期:误导购房者!开发商虚假宣传被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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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房前 消费者往往最先接触到的是开发商的宣传信息 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必须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交房时若承诺不兑现,便会产生纠纷 ![]() 基 本 案 情 某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楼盘时,在售楼宣传片中号称该楼盘将配备游泳池、某知名品牌进口电梯等配套设施之后,武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顶层的房屋,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层高2.9米,但未对电梯、游泳池等附属设施作具体约定。 交房后,武先生等业主却发现原本期待的游泳池竟变成了景观池,进口电梯成了国内生产,顶层阳台的层高也明显“缩水”,于是,武先生等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阳台存在层高差以及虚假宣传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效力,但是本案中,开发商关于泳池、电梯的介绍具体明确,且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属于要约的情形,购房人签署了合同即构成承诺,即使这些广告和宣传资料未载入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 因此,开发商未按宣传的标准交付房屋,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游泳池、电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业主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酌定由开发商赔偿每户损失8000元,阳台层高差的赔偿标准则统一按照阳台面积、购房单价、层高差计算。案件判决后开发商自觉履行了赔付义务,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普 法 时 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案例来自上海市高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以案释法第十一期:误导购房者!开发商虚假宣传被罚!》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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