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我为群众办实事】临淄区司法局金岭司法所:粗心驾驶酿祸端 热心调解化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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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我为群众办实事】临淄区司法局金岭司法所:粗心驾驶酿祸端 热心调解化纷争

2023-06-06 11: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从甘肃来金岭务工的赛某与某村居民刘某一起来到临淄区司法局金岭司法所,希望调解员调解双方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据了解,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金烯路大集经过时,不小心从赛某孩子的脚上压了过去。事后双方一起将孩子送往医院治疗,经过检查,事故造成孩子左脚大拇指骨裂,前前后后共花费治疗费用三千元。刘某主动垫付了全部医药费,但在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项目的赔偿上,双方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

调解员详细了解纠纷缘由后,决定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开展调解。一方面,向刘某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另一方面,也从情理的角度劝说他换位思考,理解赛某带着孩子背井离乡来到金岭务工的不易。此外,调解员也在与赛某的沟通中指出:虽然事故是刘某造成的,但是作为受害方要求赔偿的金额也要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经过调解员耐心的劝导和多次协调,双方在赔偿方案上趋于一致,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在已支付三千元医药费的基础上,再赔偿包括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在内的各项合理费用共计三千元。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至此,一起因粗心驾驶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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