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误导真实案例(九) 最近我花了一周的时间,翻阅了很多司法诉讼案例材料,和超过50个保险业务员探讨,整理了保险销售误导系列的文章,当时一开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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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误导真实案例(九) 最近我花了一周的时间,翻阅了很多司法诉讼案例材料,和超过50个保险业务员探讨,整理了保险销售误导系列的文章,当时一开始写... 

2024-07-16 14: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雪球App,作者: 北美精算师八哥,(https://xueqiu.com/9095269739/154932539)

最近我花了一周的时间,翻阅了很多司法诉讼案例材料,和超过50个保险业务员探讨,整理了保险销售误导系列的文章,当时一开始写的时候还觉得可能很难坚持,但是随着素材越来越多,我动笔的时候,心情也是很复杂的。

一方面,随着大家给我提供的素材越来越多,我成文的难度越来越低,会让更多的读者了解保险、懂保险,本身作为知识宣传是有一定意义的。

但是另一方面,看到有这么多保险销售误导的实际情况,说出来的是故事,但是当事人经历的痛苦是我们局外人很难共情的。

设想,当你躺在病床上,还要跟保险公司去打官司,当初对于保险的信任源自业务员的承诺,而如今发现全然不是这么一回事,这种上当受骗的失落感,滋味是很难受的。

关于保险销售误导的系列文章,今天再写一篇,如果此前文章没看过的,强烈建议大家花点时间长长见识。

别人的失败,是我的成功之母。

《保险销售误导真实案例(一)》

《保险销售误导真实案例(二)》

《保险销售误导真实案例(三)》

《保险销售误导真实案例(四)》

《保险销售误导真实案例(五)》

《保险销售误导真实案例(六)》

《保险销售误导真实案例(七)》

《保险销售误导真实案例(八)》

1

2008年,河南投保人王某某通过保险业务员购买保险,投保时申报的出生日期为1959年8月17日。

为了拉业务,保险业务员带领王某某去当地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时王某某在医院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56年8月17日。

保险合同订立后,2008年至2012年,王某某如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足额连续缴纳5年。

2013年4月,王某某因突发疾病在家中死亡,其家属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提供的身份证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56年8月17日,保险公司以身份证信息与投保时不一致为由拒赔。

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该保险业务员为王某某侄女,且出庭证言证实其知道投保人投保时的实际年龄与身份信息不符,疏于查实有一定责任。

从王某某在医院体检时所记载的真实年龄信息推断,王某某并无主观故意隐瞒,否则在体检时使用真实年龄则难以解释;法院认为王某某在投保时填写信息存在疏忽大意,但并非故意为之。

保险公司内部录单时疏于审核,对其所提交的体检报告和投保单信息不一致并未察觉,且该保单已经过了2年期限,保险公司无权要求解约。

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2

还是因为年龄问题,但是与上面一起错报年龄不同,这起案件是投保年龄不符合保单要求所致。

2016年1月13日,安徽合肥某物业管理公司为徐某某在内的91名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该保险产品约定的投保年龄0-65岁。

徐某某的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45年3月5日,投保时的实际年龄为71岁,但是保险业务员在收取保费时并未过多询问,且事后出具的投保单上,也载明了其真实年龄。

2016年3月24日,徐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外伤,于同年10月15日治疗无效死亡。

其家属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以年龄不符合投保要求为由拒赔,家属方认为保险公司收了保费不履行义务,将之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保人徐某某在投保时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并无主观故意隐瞒的动机,且足额缴纳保费,只因保险业务员在录单时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未及时发现其年龄超标,过错在保险公司一方。

法院查明,该物业公司的其余90名员工里,另有多人皆为四十年代生人,尚有数人年长于徐某某,足见年龄并非诉讼争议的条件。

此外,徐某某系交通事故受伤身故,其年龄因素与该起事故的发生并无关联,并未增加保险事故的风险,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需承担理赔责任。

3

2014年2月3日,浙江投保人许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疾险,等待期90天,业务员宣称“只要不是在等待期内理赔,保险公司都会掏钱”。

2014年4月1日,许某因胃出血到舟山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胃角溃疡。

2014年5月15日,许某被诊断为胃恶性肿瘤后,于5月30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勘察后,以“等待期出险”为由拒赔,双方协商不一致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并未有过胃病治疗史,不存在故意隐瞒未如实告知情形,保单合同是双方谨慎签订,合法有效。

许某在4月首次诊疗过程中,仅被确诊为胃角溃疡,并非是胃恶性肿瘤,不符合重疾险保险条款约定的等待期免责内容。

此外,恶性肿瘤的发病机理有其多因素、多步骤的原因和过程,胃角溃疡并不必然导致癌变。

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4

2015年12月18日,江苏南京的投保人赵某某通过其好友朱某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额50万,保障期为1年,朱某系保险公司业务员。

2016年1月,赵某某与朱某在内的10余名好友年终聚餐,赵某某饮酒过多,留宿在酒店未回家,次日凌晨4点左右,赵某某被发现已经死亡。

赵某某妻子遂责问保险业务员朱某案发经过,并要求朱某协助保险理赔,朱某满口答应并允诺“认识保险公司内部的人,拿钱没问题”。

根据南京市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主诉记载:“酒精中毒后呼吸心跳停止,具体时间不详”;同年2月,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开具赵某某死亡证明,死因载明“酒后意外死亡”。

业务员朱某受赵某某家属委托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相关材料,被保险公司以“喝酒死亡不属于意外身故”为由拒赔,赵某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喝酒过量有害健康属生活常识,赵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控制是否需要喝酒以及喝酒量的多少,故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

赵某某喝酒死亡过程中,并无证据表明存在外部因素的介入,最终法院判家属方败诉,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今天跟大家聊的这4起保险争议事件,其实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规范管理保险业务员的行为,完全是可以起到规避纠纷的作用。

在第1起案例中,被保人在买保险时年龄填写错误,业务员完全可以对照其身份证信息及时发现,并且在体检时也仍有机会察觉;况且该业务员还是被保人的侄女,事后推测很可能是业务员为了促销少收保费,但是此举给日后理赔纠纷带来极大的争议点。

在第2起案例中,如果业务员没有为了做大业务着急签单,在签单时仔细审核各个被保人的年龄,对于年龄超限的人不接受其投保,那么事后也不会有理赔争议纠纷。

在第3起案例中,关于等待期出险应以医院的正式病理报告为准,业务员在销售时也应当谨慎合规讲解。

在第4起案例中,保险业务员自己参与到投保人的酗酒事件中,并未事前劝导规避风险事件的发生,事后又承诺“保险公司一定会赔”,明显偏离了其应有的保险专业度:作为销售人员,不应当对于理赔有过多的主观解读,避免激化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对立矛盾。

好了,关于保险销售误导系列的科普,今天就聊到这里,希望大家多转发,让更多的人及时提前明白这些道理。

如果你还有周围身边的真实故事或者想讨论的,可以私信我,我们下期见,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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