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死刑制度的发展,体现出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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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死刑制度的发展,体现出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2024-01-30 10: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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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之一,长久以来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着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功效。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具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总体上除了呈现出古代法固有的残酷特征之外,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散发着宝贵的人道主义光辉。因为文化的积淀与传承,我国古代死刑制度虽然早已退出历史的舞台,但是受其影响之下形成的死刑观念在现代中国人的观念中还有一定的影响。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从源自西周时期“民为邦本”理念的民本主义政治哲学到孔子“问人不问马”的态度、从孟子孜孜不倦地论证人性本善到王阳明的心学都表明,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并不缺少对“人”的关注,而且同西方一样,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同样将人作为了自然与社会的主体、将人性以及实现人的幸福生活作为衡量社会制度的优劣的尺度、判断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标准。

图片:问人不问马

一、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的范围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之一,既有报复犯罪者以恢复社会心理平衡的作用和通过威慑力减少犯罪的作用,同时在客观上也有阻止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继续犯罪的功能,在法律技术和社会防卫体系较薄弱的情况下,古代社会的统治者较为重视后一个功能,因此古代社会中的法律在一般的规定中对死刑适用对象较少做特殊考虑。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仁政和民本理念的指引下,统治者开始有意识地将一些特殊群体排除在死刑适用对象范围之外,这不仅体现了法律政策制定者能够结合人身危险性这个因素的科学、理性精神,同时也反映出了人道主义的色彩。

1、弱势群体犯罪者适用死刑的限制

根据文献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规定:

“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而不加刑焉”

就是针对年龄在八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年龄在七岁以下的幼童,他们如果犯罪时法律规定他们不用担责。在《周礼·秋官·小司寇》中也有“三赦之法”的规定: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图片:老人、幼童不加刑

这是针对年幼的儿童、年纪大的老人及智力有障碍的弱势群体违法犯罪进行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他们可以依据法律得到免除刑罚的特殊对待。从西周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上了年纪的老人、不懂人情世故的孩童以及精神有疾病的人如果有犯罪行为,在通常的情况下都是可以免除死刑的。这一项具有矜恤老幼病弱思想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古代社会中关于死刑适用的对象限制最早的法律规定。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唐朝对于死刑中免予处罚的规定更加详尽,具体来说,唐朝时对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的人犯罪是绝对不用承担责任的,不存在对他们适用刑罚的状况,而八十岁以上和十岁以下则是属于相对责任阶段,只对特定的重罪如谋反逆、杀人时在通过请示皇上后才担责,若不是此类犯罪的话,就不能处以死刑。唐律在女性犯罪的处罚上,给了怀孕的妇女特别的对待,如规定:

“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限未满而决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二等。”

妇女在犯了死罪之后如果发现怀孕,可以对其暂缓处决,同时严格要求各级地方官吏不能滥用刑罚,要依照条款进行处理,否则将会被追责。而在之后的宋元明清各代的法律中,继承和发展了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对老人、儿童和妇女在死刑犯罪中做出了特殊的减免规定,这是对慎刑和仁政思想的充分运用,是对人道主义精神的贯彻和体现。

图片:孕妇不用加刑或者延期执行

2、族刑缘坐者适用死刑的限制

相信大家在影视作品中动不动就会看如“株连九族”的这种极刑。但其实族刑和缘坐在为了满足政治需求的情况下被历代统治者延用了数千年,以残酷和牵连广著称。而对缘坐和族刑中无罪受牵连者的救济则主要体现在缩小适用范围,或者对一部分人使用其他的刑罚替代。秦朝时期统治者残暴,族刑被滥用,进入汉朝之后,族刑的连坐范围开始缩小,直到南朝《梁律》中规定:

“其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碑,赀财入官。”

就是对于谋反、叛降、大逆以上的重罪,处斩犯罪者本人,妻妾、姊妹等妇女免于死刑,贬为奴隶。到唐朝时期,在缘坐适用死刑的制度上,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个变化就是限制缘坐的适用并减少缘坐适用死刑的范围。唐朝的缘坐罪中,仅有谋反及大逆罪时才处以死刑,而其他的罪名则不再适用缘坐制度,同时,对本应缘坐但如果男性八十岁并且患有笃疾,妇女六十并患有废疾的不再缘坐。另外一个较大的变化是把秦汉以来缘坐死刑连及兄弟的法律改为配役,不再适用死刑。宋元时期,缘坐的适用也较为严格,这使得死刑的数量受到控制,虽然在明清时期缘坐制度出现了一些反复,但从整个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来看,限制和减少在株连刑罚中死刑的适用还是较为主流的做法。

图片:族刑缘坐者

二、减少死刑条款的数目

唐代的统治者吸取隋末残暴统治和压迫人民导致灭亡的经验教训,把“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并且特别强调要慎用死刑。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统治者要求要把人的生命放在重要的位置,因为人死不能复生,所以必须要以谨慎的态度来对待剥夺生命的刑罚,对死刑的适用加以严格控制。在礼法合一和宽容仁厚思想的影响下,唐朝修订法律时大幅度的减少了酷刑尤其是死刑条文的数目,死刑条款同隋律相比减少了九十二条,而比东汉的汉律减少了五百多个死刑条目,仅有一百一十三条,《唐六典》卷六注称:

“《贞观律》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图片:《贞观律》促进贞观之治

通过几百年的努力,中国古代死刑数量从西汉时期的顶峰降到了最低点。唐代对于限制死刑的另外一个重要措施是设立了一种新的罪名,即加役流来代替死罪进行处罚。在唐朝初期,魏征等大臣认为法令过于严酷,建议将包括绞刑在内的五十余个死刑罪名减为断其右趾,但是唐太宗对于以断右趾代替死罪的处罚仍然觉得过于严苛,这样会给犯人带来更大的伤害,所以并没有同意,而是交付大臣重新审议。之后,经过房玄龄、弘献等人的不断商讨,最终设定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代替断右趾等残暴的身体刑,为古代社会的统治者们寻找到了一种比较合适的替代死刑的方式,并被后来的朝代继承和沿用。

三、死刑的执行

我国古人认为天道与人道是相通的,而“天道好生恶杀,好赏恶罚”,在实施刑罚的过程中,应该要具有宽仁慎罚的思想,若是人世间的刑杀和冤案太多,上天就会以地震、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形式对国家和统治者加以惩处。所以在我国古代,有些死刑犯罪被判决之后,并不会被立即执行,国家为了减少死罪的实际执行数量,在死刑的实际执行阶段创设了很多充满人道的制度。

1、赦免制度

图片:大赦天下

赦免制度是国家对应当判处刑罚的罪犯给以免刑或减轻刑罚的制度,它是一种国家对犯罪者实行宽恕的行为。我国古代赦免制度的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由少变多的过程,被统治者在法律规范中沿用。赦免主要有特赦和大赦之分,是针对不同的情况适用的,大赦主要是指在某一时间内统治者对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罪犯不论是否审结均给以免除或减轻刑罚的规定,特赦则是在一些特殊的日子例如君王登基、嫁娶时,对一部分犯罪进行的赦免。秦始皇登基以后,以法家思想治国,制度以严苛著称,所以这一时期的赦免较少。汉朝初期,统治者反思秦亡的教训,把赦免作为一种有效的治国手段广泛适用,赦免在这一时期已经发展成为常制。如汉高祖在位时一共进行了九次赦免,汉武帝在位五十五年大赦天下十八次。隋唐时期,对死刑犯在赦免上做了许多新的规定,表现出赦免次数的频繁化,并在此基础上把对死刑案件的赦免向制度化的方向推进。同时,根据相关资料的记载,国家会每隔一段时间就对疑案、悬案进行清理,对确实不能定夺的案件,统治者就会做出释放的决定,并且消除他们的记录。而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犯人,唐代的统治者们也会根据他们在服刑时的表现对其进行考察,以此来作为赦免的依据。宋朝建立之后,赵匡胤继承唐朝的儒家治国思想,以仁政治天下,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大赦。而宋徽宗时期,对赦免的运用更加凸出,他在位的二十五年中,赦免有二十余次,平均一年多就有一次。之后的明清各代基本沿袭了唐朝的规定,在遇有庆典或灾害时,便会对罪犯进行赦免。

图片:大赦天下榜文

尽管这些赦免其中的原因有很多,但不可否认的是,一部分较为开明的君主如唐太宗等在进行赦免时,的确有从同情罪犯、希望减少死罪这个层面进行考虑,所以这为赦免这项制度打上了人性和人道的印记。与此同时,各朝代赦免制度的施行,给了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罚的残酷,缓和了社会矛盾,是人性关怀的又一体现。

2、秋审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有许多凝结着人类智慧的良法善制,其中明清时期对已完成判决的死刑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便是其中的代表,它是我国古代在追求司法公正和恤刑慎罚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会审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如西周时期就有所谓的“三刺”,唐代有了“三司推事”,但这些属于判决程序,即通过会审形成包括死刑在内的判决,体现了慎刑的思想。但是到了明清两代,会审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不但在会审的形式上多种多样而且还创设了秋审、朝审等全新的制度,之所以言其全新,是因为秋审、朝审不同于之前判决程序中的会审,它是在死刑执行阶段的复审制度。

明朝天顺三年,统治者下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

图片:三司会审

所以,明朝的朝审制度由此形成,并成为定制。在对明朝朝审制度不断革新的基础之上,清朝创设了比朝审更加成熟的秋审。秋审是由顺治帝创立的,主要审理地方上报的死刑案件,它在清朝是一种非常著名的会审形式,在每年的秋季进行。清朝的死罪可以分为两种:立决和监候,而秋审的审查范围就是各地监候类案件。这一时期,已经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和周密的程序来对案件进行复审,复审的结果通常分为四种情况,即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并根据分类对它们作了不同的处理规定。情实,是指经过复查,原来的判决在事实和判罚上均符合罪刑相当的要求,核准原来的判决并交付执行。缓决是针对犯罪的情况属实,但在量刑上不应该判处死刑或者还需要对部分事实情况进行核查,而在短时间内又无法完成时,等到查清楚之后再继续进行审理的情况。而对于犯罪情节中具有值得原谅、同情的情节存在时所作的一种处罚,就叫可矜,它往往适用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或者有特殊原因的罪犯,在一般情况下在被判作可矜后,可以免除死罪改判其他刑罚。留养承嗣是对存留养亲制度的继承,如果家中有人老丁单的情况时,可以通过申请在查证属实后按照法律对其免以死刑的处罚。

图片:清朝秋审

秋审、朝审等执行程序中的会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在防止冤假错案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客观上减少了死刑执行的数量,是恤民、爱民、仁政思想在制度上的体现。这些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巩固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我国现代法制的建设仍有积极的参考作用。

儒家思想对古代死刑制度的影响

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其中礼治和德治是其核心的法律思想,在一定的条件下,礼能将伦理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把道德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统治者借用礼来推行伦理道德,维护社会秩序,对人的内心起到教化的作用,其中以慎刑、仁政、民本、先教后刑等观念为代表,在中国历史上起到了巨大作用,影响着各个领域。儒家思想通过这些观念为中国古代提供了人道主义的理想,使得人的尊严和价值受到更多的尊重和肯定。

1、民本主义思想

民本思想是古代慎刑观形成的基础,我国古代的民本主义强调的是以人为本,重视人的价值,认为天地之间人为最贵,因此应当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人格尊严。古文《尚书·虞书·皋陶谟》中谈到: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这是民本思想最早的典籍记录。统治者正是因为认识到了人民的力量,所以早在西周时就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并且开始注重道德教化,谨慎使用刑罚,明刑慎罚思想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孟子明确提出: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已矣,”

图片: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所以,可以看出重视人民、体恤人民、善待人民是孟子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的基本精神。虽然在历史的不同时期,民本思想的实现程度不同,但是在民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其所蕴含的治国之道,可以在历代统治者制定的刑罚措施中得到印证。减免和赦免死刑罪犯、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民本主义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而在受其影响之下作出的少杀、慎杀也成为统治者以民为本的重要体现。

2、慎刑观

慎刑观是我国儒家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慎刑思想发源于先秦时期,而经过孔子、孟子等先秦儒学大家的进一步阐释与丰富,在西周时期形成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指导思想。随着仁政思想的不断发展,在仁政的基础之上,汉代的儒学大家董仲舒提出了“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则,主张用儒家的仁德取代法家的严刑,认为要以德教为主以刑罚为辅。在施行的顺序上要先进行道德教化,然后才使用刑罚,也就是“前德而后刑”、“先教而后诛”的观念,在这以后这一思想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刑法观念,即慎刑观。我国古代法典的集大成者《唐律疏议》中谈到: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图片:唐律疏议

高度概括出中国古代主流思想对待刑罚的基本态度,即慎刑的观念。

慎刑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而慎杀是慎刑的集中体现,是慎刑文化重要的特点。慎刑观主张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德和礼,把刑法定位于不得已而使用的惩罚工具,推行德礼教化,所以,在用刑时强调必须谨慎。同时,它还把“以德去刑”作为追求的目标,要求在对待死刑案件的审判时要本着人命至上的态度。慎刑思想的发展是儒家文化在思想理论领域里一个重要里程碑,对古代刑罚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阴阳刑德论对古代死刑制度的影响

阴阳学派是在战国时期建立的一个著名的流派,它主要倡导的是阴阳五行学说。古代阴阳家们用阴阳、五行来解释世间万物的发展和变化规律,由此衍生到用阴阳学说来解释一些道德和刑罚问题。阴阳刑德论的主要说法是:

“阳为德,阴为刑”,“德始于春,长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冬”

道家将阴阳四时与刑德结合起来的做法为后来的君王提供了刑罚制度发展的基础。到了汉代,这一观念被董仲舒发扬光大,并以此为基础构筑了“前德后刑”、“大德小刑”的刑德理论,

图片:董仲舒

该理论明确地论证了德主刑辅,认为刑罚作为一种手段只能居于次要地位,决不可以用来作为实现社会治理的主要工具,更不可滥刑滥杀。另外,董仲舒基于阴阳论还提出了天人合一的思想,强调人世与天道之间的和谐,如果人世间滥施刑杀或者冤狱过多,会伤及天人之间的和气,最终会被天所感知,从而降灾于人间作为警示或惩罚,客观上这有利于督促统治者减少冤狱、减少刑杀,抑制统治者在司法问题上的任性妄为。在这套理论的基础上,后世发展了录囚、朝审、秋审以及赦免等慎刑制度,可以说阴阳刑德理论通过董仲舒的嫁接,与儒家的法律思想一起促进了古代中国控制死刑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案、错案的发生。

结语:

中国历史源远流长,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在这一历史文化背景中孕育产生的中国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在世界法律文明中独树一帜。中国古代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因为受到慎刑思想的影响,使得法律中所规定的刑罚制度一度成为同时期中西方最文明、最人道的法律制度。在美国人费正清写的《剑桥中国晚清史》中谈到:

“与十九世纪中期西方的认识相反的是,中国的法律是非常符合人道的。”

我国古代关于死刑的法律中不断涌现出的各项人道的刑罚程序和制度,如复核、复奏、录囚、会审、存留养亲、赦免等,体现出了古代社会对于死刑案件的高度重视和对生命的慎重态度,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其中一部分制度在许多方面仍然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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