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实践与行政管理中双重国籍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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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与行政管理中双重国籍问题的处理

2024-07-14 19: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3.公证认证申请表格一份;

备妥上述材料后,父母便可按以下步骤办理三级认证:

1.由美国当地执业律师进行公证;

2.递交由美国所在州的州务卿认证;

3.将经美国律师与州务卿公证和认证的材料递交中领馆进行认证。

中领馆通常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工作。上述材料办妥后,孩子父母即可带孩子从美国返回中国,并以前述旅行证作为入境旅行证件,且可凭中领馆出具的三级认证在国内办理落户。而在实践中,笔者遇到过部分父母因认证程序存在瑕疵、出生证明父母姓名拼写错误、或者完全忘记做三级认证等情况,初为父母手忙脚乱忙中出错也可以理解,对这类情况笔者通常会安排父母携孩子前往国内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解决落户事宜。例如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

(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三)《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四)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

(五)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

(六)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

(七)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对于这一类孩子的国籍认定,正面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国外,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只要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且不具有外国定居资格,那么出生在外国的孩子,中国法律承认该个人具有中国国籍;反面来说,根据《国籍法》第五条,若需根据中国法律承认该出生在外国的孩子国籍为出生地国籍,且不具有中国国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父母双方或一方系中国公民且定居在外国,依照父母定居国法律或个人出生国法律,个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据此,中国政府一般会认定这类孩子具有中国国籍。

而同时如上文所述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规定,凡是在美国出生并接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人都具备美国国籍。据此,这类孩子也具有美国国籍。

综上,这类孩子,按照中美两国法律,均拥有对应国籍,且看起来没有被否定为任何一国国籍的基础。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这类问题缺乏规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故对于同时拥有合法有效的中国国籍和美国国籍的这部分儿童,中美两国的领事条约就国籍的认定和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根据1982年2月18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的附件一《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两国公民团聚、旅行方便等问题的补充换文》第2条规定:“两国政府同意给予自称同时具有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两国间旅行的便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两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上述人员出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居住国的法律处理;入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前往国的法律处理”。

根据这个规定,中美两国判断美国出生孩子国籍的规则应如下:

因孩子父母双方为非定居在美国的中国公民,孩子出生在美国,美国法律承认孩子具有美国国籍,美国主管机构可应孩子申请为孩子颁发美国护照或相应身份证件。但是,中国法律只承认孩子具有中国国籍,中国驻美国领事馆可应孩子父母的申请为孩子颁发中国公民国际旅行身份证件。实践中,这些美国出生的孩子出入境美国的证件和手续均按照美国的法律处理,入出境中国的证件和手续均按照中国的法律处理。

据此,对于该类出生在美国的孩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范围内,孩子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中国法律对其持有的美国国籍不予承认。这些在美出生的孩子回国后通常可以与国内出生的孩子一样办理户口登记。但是在实践中,笔者的部分委托人遇到了无法进行户口登记的情况,经分析无法办理户口登记的情况主要有两种:1、孩子持中国旅行证回国后,未及时办理户口登记(通常是回国后2年及两年以上才前往办理户口登记,笔者亦就此问题与户口登记部门进行过沟通,而户口登记部门也无法提供明确的不予办理的标准);2、在办理户口登记前已经持中国旅行证和美国护照出境前往美国护照免签国。

其中,对于第二种情况,负责办理户口登记的行政机关的理由是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持中国旅行证而未办理相关国家签证即出境过的儿童应当是持有美国护照的(美国护照免签国较多),因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故对该部分儿童的户口登记申请不予办理。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对儿童持有美国护照并拥有美国国籍的这一推论是合理的,但以此为由对这些孩子的户口登记申请不予办理的行政决定是否正确仍然有待商榷。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既然这些儿童具有合法有效的中国国籍,则并无理由不予办理其落户申请。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文号:公复字〔2001〕9号)一文中对天津市公安局的答复,其第一条便提到了“对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问题,应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若遇到行政机关不予办理该类孩子的落户申请的情形的,孩子的父母可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孩子合法权益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在实务中笔者亦曾多次协助孩子父母通过行政复议等方式处理这一问题。

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这意味着行政复议的过程需要60-90天。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所需的时间较长,这难免对孩子在国内的生活产生诸多不便,基于此,笔者的建议是对于这一类孩子,孩子父母仍然应当在回国后尽快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否则可能影响到之后孩子在国内办理社会保险、注射疫苗和办理入园入学等事宜。

二、通过“护照投资移民”项目取得外国护照的双重国籍

传统移民国家如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均要求申请该国护照的外国移民首先必须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如加拿大的枫叶卡)并在该国实际居住达到一定年限。近年来,部分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护照投资移民项目”,通过该等项目,中国公民仅需支付数万至数十万美元不等的投资款即可于几个月内立即获得该国的护照并成为该国公民。目前较为热门的项目多为一些小国,如圣基茨、格林纳达、安提瓜等,通常投资人按要求支付了“投资款”后就可以在香港或澳门取得该国护照及公民身份证明等材料。近两年因为疫情的原因,部分国家还很贴心的推出了护照“包邮到家”的服务。近年来,土耳其作为G20国家中唯一推出护照投资移民项目的国家,吸引了不少中国大陆地区的投资者。根据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在2022年1月签署修订的《土耳其公民法实施条例的条例》(以下简称“《新公民条例》”)中第(10)条的规定,外国公民通过投资获得土耳其公民身份的条件调整为“来自(b)投资25万美金房产 (ç)50万美金定存 (d)50万美金的政府债券 (e)50万美金的地产基金项下的外币,将被出售给土耳其央行,兑换成里拉后进行交易。其中。(ç)50万美金定存 (d)50万美金的政府债券两项需以里拉持有三年。”随后土耳其中央银行对这一投资要求做出了详细解释并提供了投资操作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购房入籍模式(投资25万美金购入房产并持有3年):

1、投资者将美元打款到开发商账户;

2、开发商收到客户款项后,开发商账户所在银行需要将美金出售给中央银行,并获得购汇券,购汇券上将显示在土耳其央行兑换美元所获得的土耳其里拉数额;

3、过户之前,开发商需提交购汇券给土地局,购汇券上显示的里拉将作为销售价格显示在客户的地契上;

4、对于《新公民条例》之前汇款到开发商账户的款项,不需要进行购汇券的申请,过户时只需提供汇款的到账凭证,地契上显示的里拉销售价格为:美金价格*到账前一日央行公布的汇率。

对于存款申请入籍模式 (存款50万美元并保持3年):

1、客户存款50万美元到土耳其国内的商业银行;

2、存款所在行需要将美元出售给土耳其中央银行,并获得购汇券;

3、政府不担保三年之后的汇率。(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土耳其里拉持续严重贬值,这意味着三年后投资者的存款按美元计算极有可能出现大幅度缩水。)

实践中,不少投资者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便于几个月内快速取得了土耳其护照而无需在土耳其实际居住。

事实上,在中国境内,中国司法机构明确认为,若护照持有人未在护照国实际定居,则上述该类投资护照持有人不会被认定为具有外国国籍。比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马洪兴诉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做出的判决具有指导性意义,也是南通市行政审判的典型案例之一。该案中,中国公民马洪兴在香港通过护照投资移民项目,于多米尼加驻香港总领事馆取得了多米尼加护照。随后马洪兴持此多米尼加护照申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并多次使用该护照进入中国境内。1994年12月,南通市公安局对马洪兴持有的多米尼加护照予以扣留,经审查在其所持多米尼加护照我国签证页上做不承认标记。马洪兴遂诉至南通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南通市公安局扣押护照及在护照上打叉注销的行为。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一审中,南通市公安局答辩称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确认马洪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承认其多米尼加国籍,在其所持有多米尼加护照的原签证页上做不承认标记后退还马洪兴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洪兴在香港购买外国护照,没有向我国内公安机关或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申请办理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手续,亦未前往多米尼加共和国定居,南通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确认马洪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承认其多米尼加国籍,对于马洪兴所持多米尼加护照,南通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不予承认,在其所持多米尼加护照我国有关部门原签证页上做不承认标记后退还马洪兴本人,合法有据。一审判决做出后,马洪兴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马洪兴辩称其已经持多米尼加护照多次出入中国境内,还以多米尼加公民身份进行过民事诉讼,其多米尼加公民的身份是合法有效的。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该法还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马洪兴虽持有多米尼加国护照,但从未在该国定居,同时马洪兴也无法提供其已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证据。因此,马洪兴仍是中国公民。马洪兴所持多米尼加国护照是其在香港购买的,购买护照的目的,不是为了前往多米尼加定居,而是以外国人身份出入国境,并在境内从事商务活动,对这种护照我国一律不予承认。

除上述判例之外,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沪0115民初6782号判决,以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沪01民终6933号判决中,法院均认定除退出中国国籍或定居在外国(必须持有足资证明其真正在外国定居的有关证件、证明,并在事实上定居外国),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外,我国一律不承认中国公民所持有的外国护照。该类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国护照无论真伪,均系非法持有外国护照的行为。此外,不具有办理外国护照资格和条件的中国公民,与移民公司签订的“护照移民类”服务协议的合同目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有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甚至,相关外国护照持有人可能因利用外国护照进行规避国家外汇、住房、征税等政策的行为而受到处罚。

通过上述生效判决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通过护照项目“购买到”外国护照而未实际在国外定居,也未向我国内公安机关或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申请办理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手续的中国公民,其外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并不会被承认。而根据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中的解释,我国在认定中国公民是否属于定居国外的情形时,要求“必须持有足够证明其真正在外国定居的有关证件、证明,并在事实上定居外国”。根据这一标准,不但大多数通过护照投资移民项目取得外国护照的中国公民不会被认定为外国国籍,甚至通过上文中所述的土耳其项目取得土耳其护照的投资者,其土耳其公民身份在中国境内也有不被认可的可能(除非该土耳其护照持有者确实在土耳其长期居住,而非在中国境内“坐等”土耳其护照到手)。在实务过程中,笔者也发现除土耳其身份有不被中国认可的可能之外,该项目的中国投资者也经常面临其他问题,如取得土耳其护照后面临的土耳其税务问题,以及因为土耳其货币近年来持续贬值,导致存入土耳其银行的投资款大幅度缩水,使投资者遭受了意外的损失,甚至投资者按要求在伊斯坦布尔购买的实际成交价格远高于40万美元的房产被土耳其方面评估认定为实际价格不足40万美元而不符合护照项目的要求,最终导致移民计划失败等。

不承认双重国籍是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走出去”和“走回来”都会越来越多。我们期待我国的移民管理部门能够在坚持我国国籍法的法律规定的同时,适时的推出相应政策更人性化的管理因不同原因而事实上取得了两个或以上国籍的中国公民。同时,对于有移民需求的中国公民,我们也建议选择成熟的,有移民目的国相关法律支持,且与我国国籍法不会产生冲突的移民项目,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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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排版丨吴晓婧

审核人员丨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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