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我国农村人均耕地面积 › 农村宅基地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
1
/ 27
农村宅基地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1 、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 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 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 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 权。
《民法典》第 362 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 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 年满 20 周岁的本村村民,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 地的 ( 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 ;
(2)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 ( 镇 ) 村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 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法典》第 364 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 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3 、农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
今日新闻 |
推荐新闻 |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