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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30 14: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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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构筑物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或完全丧失使用功能,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展开条文说明 1.0.1 国家有关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的条例等。

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仍与原规范相同,适用于6度~9度一般构筑物抗震设计。鉴于近数十年来很多6度地震区发生了较大的地震,甚至发生特大地震,因此,对6度区的构筑物应进行抗震设计,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以减轻地震灾害。 本次修订,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图A)的规定,增加7度强(0.15g)和8度强(0.30g)两个分档。 关于大于9度地区的构筑物抗震设计,由于缺乏可靠的近场地震资料和数据,本规范尚未给出具体设计规定,目前可按建设部印发(89)建抗字第426号《地震基本烈度X度区建筑抗震设防暂行规定》执行,并结合构筑物的特点进行理论和试验研究,确定其分析方法和抗震构造措施。对于结构形式特殊的电视塔、框排架结构等构筑物或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构筑物,也应通过专门的研究为设计提供依据。

1.0.3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构筑物,在50年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抗震设防目标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结构的损坏经一般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应发生整体倒塌。▼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抗震设防目标同原规范一样。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是通过“三个水准、两阶段”设计,达到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或完全丧失使用功能,减少经济损失。本规范所包含的构筑物,大多数为工业构筑物,部分为民用构筑物,这些构筑物的地震破坏可能产生直接灾害,也可能产生次生灾害。因此,减轻地震破坏程度也包括减轻次生灾害。保障地震安全的程度是受到科学技术和国家经济条件两方面制约的。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与其他规范一样,要根据国家的实际经济条件,取用适当的设防水准,使其具有可行性。 本条规定三个水准的抗震设防目标,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遭遇多遇地震影响时,结构基本处于弹性工作状态,不需修理仍能保持其使用功能。遭遇设防地震影响时,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局部可能出现塑性或其他非线性轻微损坏,使损坏控制在经一般修理即可恢复其使用功能的范围,即结构处于有限塑性变形的弹塑性工作阶段。罕遇地震的设防水准,根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抗震所对全国60多个城市的地震危险性分析结果,合理的设防目标是50年超越概率为2%~3%;遭此地震影响时,地震烈度大致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结构无论从整体还是某些层位,已处于弹塑性工作阶段,此时结构的变形较大,但还是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结构尚未失去竖向承载能力,不致出现结构整体倒塌。 为实现三个设防水准的要求,本规范采用二阶段设计。第一阶段设计是按第一设防水准(多遇地震)或第二设防水准(设防地震)进行结构强度验算;对大多数结构,可通过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即概念设计)和抗震构造措施要求来满足第三水准(罕遇地震)的设计要求。第二阶段设计则是对一部分较重要的构筑物和地震时易倒塌的构筑物,除满足第一阶段设计要求外,还要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并要进行薄弱部位的弹塑性层间变形验算,以满足第三水准的设防要求。涉及土层液化判别(如尾矿坝和挡土结构等)问题时,则按第二设防水准进行验算。

1.0.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要求处于抗震设防地区的所有新建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5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并按批准文件采用。▼ 展开条文说明 1.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作为抗震设防依据的设防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地震动区划图,文件采用。

1.0.6 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地震基本烈度,或采用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已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宜按经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展开条文说明 1.0.6 本条是抗震设防的基本依据。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是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的基本烈度采用。正如《中国地震动数区划图》GB?18306-2001使用规定指出:“下列工程或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本标准,需做专门研究:a)抗震设防要求高于本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核电站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核设施建设工程;b)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c)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d)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等。”

1.0.7 构筑物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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