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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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4-20 12: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688,6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2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王骏、李星龙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167,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3%;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2,618,9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07%;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因此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王骏、李星龙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2-037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暨董事

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董事孙旭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义嘉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其福先生、孙旭军先生、熊鹰先生合计持有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数为183,661,47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4.2065%。

2、持有公司股份9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252%)的控股股东宏义嘉华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孙旭军先生计划在未来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37,500股(含23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313%)。

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孙旭军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孙旭军先生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孙旭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25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配售而获得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比例: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37,500股(含23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313%)。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法定禁止减持期间除外)。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并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6、减持价格: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孙旭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的承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孙旭军先生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承诺

(1)在任职董事或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孙旭军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孙旭军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及数量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孙旭军先生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后续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主体是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孙旭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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