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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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21: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 2020〕17 号)、《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租赁住房补贴,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新就业无房职工。2021年1月1日后在当地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首次就业指2021年1月1日前未参加过工作,且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02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未发生过房屋交易行为,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标准不低于300元/月,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以按照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层次、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分级确定补偿标准,每上调一级标准不低于50元/月。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或正在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人才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或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5年内房屋被征收未安置的家庭)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范围。

三、申报原则。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应突出新就业和无房标准,按照从简、从易原则确定申报要件。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采取告知承诺、授权查核等方式推进诚信申报,方便群众办事。

四、申报方式。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采取职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

五、审核公示。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通过大数据联审联查就业登记、住房、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审核期限(不含公示时间)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补贴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一般应在审核通过的当月起按月或季度发放。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 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七、定期核查。采取定期核查和动态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阶段性租赁补贴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再符合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发放,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追回损失并做出相应处理。

八、精准保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与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人才住房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逐步构建起分类梯次、定位清晰的保障新格局,做到精准保障。

九、宣传到位。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政策宣传月”“三进三到位”(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政策措施宣传到位、申请办理服务到位、配租补贴发放到位)等专项行动,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覆盖面,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把好事办好。

十、政策落实。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完善当地实施办法,明确资格条件、补贴标准、发放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在5月31日前出台具体办法,6月10日前报市局备案。

十一、定期调度落实情况。根据省住建厅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对照政策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每季度末月15日前,盖章上报(纸质扫描版一份,电子版发政务邮箱一并报送)。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确定1名联系人,4月30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附件: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9日            

附件:

P0202104205622601489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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