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成都禁摩反映上书中央巡视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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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成都禁摩反映上书中央巡视组了!

2024-07-12 08: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何摩友非要这样去做?有位叫“L1uXi”d的成都摩友讲的非常好,我觉得他说出了我们共同的感受心声:“直到有天骑着车,在夕阳等交警下班后进城归家,我才意识到,这些年为了一时安稳放弃的权利,既没让我活的洒脱,更没让我内心安稳,于是我执意要与这部恶法为敌,直到看到它消亡,直到所有合法骑士合法上路,在自己厚爱的城市中,骑着心爱的车,心安理得…”

为了一份争取本该就属于我们的“心安理得”,就需要我们让自己变得“理直气壮”。苟且只会带来更多的苟且,争取却能争到更大的获得。禁摩不止是违法的司法问题,同时也是公权侵害私权的行政问题,所以反禁摩除了司法诉讼渠道外,我们还应该积极通过行政渠道,更多反映摩托车的民生、民情、民意。而近期的一位成都摩友“豌豆”上书中央巡视组的“禁摩”反映信,正是让“禁摩”暴晒在更加灼热的阳光之下:

中央巡视组:

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在五城区内需要使用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准购证后方可购买,并凭准购证办理入户手续。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禁止进入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行。

2008年4月15日,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高污染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的通告》。《通告》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禁止未取得入城标志的二、三轮摩托车和尾气排放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的道路上行驶;第四条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2011年12月21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进行修订,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规定》共11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其它摩托车根据路况限行。中心城区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外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2017年8月15日,成都市交管局发布《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继续执行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中对摩托车的限行办法和范围。

然而,成都市的摩托车限行政策合法吗?老百姓购买摩托车,有的是为了解决上班路途过远的通勤困难,有的是为了解决接送孩子等实际问题,还有不少是为了拓展生活半径、享受便捷出行。但是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只要购买资金、渠道、使用以及持有方式合法,老百姓就应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使用自己的合法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涉、侵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被认为是在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是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重要举措。

限行,不管是三环内限行还是让人联想起日本侵华战争时期“良民证”的入城证,都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粗暴践踏。且不论这种限制是否提供了相应补偿,单就这种限制本身而言,就是一种公权暴力,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显然与物权法相违背,剥夺了财产所有人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这显然不是法治社会应该有的行为,更与建设法治政府背道而驰。

事实上,成都市的摩托车限行政策打着“为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旗号,用一个看上去很美的理由,作为剥夺公民权利的借口。正是这样的原因,让成都市摩托车限行政策似乎有了一个可以拿上台面的理由,也似乎站上了道义的高度。这很容易让关于公民权利的讨论陷入模糊境地。 当人们还在争论限行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时候,其实我们更应该讨论这项政策本身是否具备法治起点和程序正义。

就成都市政府推行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而言,它涉嫌违反了至少6部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1. 违反了《宪法》第33条第2款确立的“平等权”原则规定。“限摩禁摩”允许作为机动车的汽车通行的路段,却不允许同为机动车的摩托车通行,体现的是对摩托车驾驶人与汽车驾驶人的不平等的对待,实质为对摩托车驾驶人的歧视。

2. 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8条确立的“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规定。《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已对摩托车颁发了行驶证,实施了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而“限摩禁摩”却擅自改变了该许可,使部分行驶许可被剥夺,损害了囯家行政许可的尊严,有悖于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3.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确立的“只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分类原则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只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三类,对机动车采用平等而统一的规定。而“限摩禁摩”却单独将摩托车“割裂”出来,只不允许摩托车行驶,却允许汽车通行,擅自改变法定区分标准,违背法制统一。

4. 违反《立法法》第87条确立的“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原则规定。根据《立法法》第87条,下位法如违反上位法规定,则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立法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而“限摩禁摩”作为规章,不仅未根据上位法来制定,还与上位法相冲突,违反了“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之原则规定。

5. 违反《行政处罚法》第13条确立的“以上位法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及幅度为前提范围”的原则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行政规章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限摩禁摩”设定处罚必须应有上位法规定对该行为应予处罚及设定了处罚种类及幅度为前提。

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章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与使用权。作为公民,我们用合法收入在国家许可的商家将摩托车购买回来,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的上牌登记手续。那么,摩托车已成为我们合法的私有财产,它的所有权使用权理应受到正常的保护。《物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他人的物权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物权。”第七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摩托车是一种交通工具,它的价值在于在公共道路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常行驶。 如果政府的限行措施使得居住在限行区域内的公民无法合法驾驶摩托车,那它还有什么使用价值?这实质上对私人物权是一种干涉与侵害。

另外,1997年以后的历次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修订和发布均未举行公开听证,违反了“政府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凡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的规定,违反了制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限摩禁摩”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产权和财产使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益,摩托车作为个人财产依法受到保护,在按章纳税和领取牌照后就有使用的权利,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剥夺公民依法消费和使用的权利。

即便为了城市的管理对某种交通工具进行分路段和分时段的行政限制,也必须由人大这样的立法机关来提案,如同《成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必须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来审议通过,绝不是某个政府部门向媒体通报就可实行的。“限摩禁摩”专门针对着特定使用群体,是具有对公民划分等级的差别性行政法规,从根本上违背了普遍性、公平性、公正性的基本法理和法治精神。

另一方面,历次发布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中“限摩禁摩”依据的理由存在事实依据的不足:缺乏摩托车数量增加与城市污染率、交通事故发生率、犯罪率、拥堵率、城市道路资源占有率等之间的函数关系和数据支撑,也缺乏限制摩托车让百姓改乘公交车后对百姓通行效率、办事效率、限制摩托车后对普通工薪阶层脱贫速度的影响等的研究数据。

而事实上是:摩托车的体积和占有道路面积只是一辆普通三厢轿车的1/4,占用道路和停车场的面积是小汽车无法相比的;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汇编》显示:从2000~2002年,三年中驾驶汽车所造成的事故分别为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73%、71.5%、71%。三年中驾驶摩托车所造成的事故占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13%、15.4%、15.8%。而同期汽车保有量分别占机动车保有量的244%、24.5%、26.9%,摩托车保有量分别占机动车保有量的57%、58.9%、63.1%。

也就是说,占机动车一半左右的摩托车造成的事故率仅为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1/6。在尾气排放方面,一辆满足国家排放标准的排量为125CC的摩托车尾气排放量仅为辆桑塔纳的1/7;在城市治安方面,利用摩托车实施抢夺的发案率远不及公交上的盗窃发案率,城市犯罪率嫁祸于摩托车完全缺乏依据。

因此,《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无论从法律的角度、中国现实的国情角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气、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充分利用城市道路交通资源、改善普通民众出行效率、加快民众创业脱贫奔小康速度、缩小贫富差距和减慢两极分化速度、建设和谐社会等各个方面来看,都是十分错误的!甚至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

1. 是一个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现行法律的政策;

2. 是一个“管不好就禁″、行政不作为的懒政政策;

3. 是一个严重侵害公民基本权利底线的行政乱作为政策;

4. 是一个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违背三个代表宗旨、违背十九大精神、对共产党执政为民理念破坏力最大的政策;

5. 是一个鼓励民众提前消费汽车,变相提倡奢靡之风、加剧未来城市污染、道路进一步拥挤、资源快速消耗、贻误子孙后代的最鼠目寸光的政策;

6. 是一个政府带头歧视广大摩托车驾驶员、利用行政权力人为地制造人民内部矛盾的后果最恶劣的政策;

7. 是一个使中囯民主法制进程“开倒车”的政策;

8. 是一个违背人类文明进程的最倒退的政策;

9. 是一个追求城市虚荣、虚假政绩、大做表面文章、好大喜功作秀最典型的大跃进、人民公社浮夸风现代版政策;

10. 是一个加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最好的反面教材;

11. 是一个体现某些地方官员思维方式简单、管理手段低下、管理方式粗暴的政策。

恳请中央巡视组按照党的十九大的新要求,行使巡视权力,彻查有关领导和部门官僚主义高高在上、脱离基层;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精神懈怠;贪图名利,弄虚作假,不务实效;脱离基层,脱离实际,不负责任的行为。进一步督促成都市政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信中6个违法的指出是何其到位!11个政策剖析又是何其精准!不由得让人大赞!文中论述不仅是针对成都禁摩,同时也是可以针对各地的禁摩,成为各地摩友向上反映民生、民情、民意的优秀模板,借鉴引用到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备案审查、行政诉讼、反映申诉中去!

为此,本人再冒昧补充第12点: (禁摩)是一个有损于祖国和平统一,增加海峡对岸隔阂偏见,有害于对祖国大陆了解认知的政策。

因为,“禁摩”会让在全世界摩托车普及率最高,在中国各省份摩托管理最好的台湾民众真的以为,海峡对岸的我们就算吃得起茶叶蛋,也还是不让骑摩托!

百害无一益的“禁摩”真的不能再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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