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成绩没达标”要求培训机构全额退费?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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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成绩没达标”要求培训机构全额退费?法院会怎么判?

2023-09-12 14: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成绩不达标全额退费?

刘某胜与广州市番禺区某教育咨询服务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刘某胜

被告:某教育服务部

基本案情:

刘某胜和某教育服务部签订了《高考英语黑马计划保120分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

某教育服务部保证刘某某(刘某胜的儿子)的高考成绩等于或超过120分,若达不到120分且分数低于110分,某教育服务部全额退还学费;若达不到120分但分数介于110-119分之间,退还一半学费。若考过130分(含),则刘某胜追加壹万元给某教育服务部。

签订合同后,刘某胜向某教育服务部支付了学费20000元。某教育服务部亦提供刘某某培训的自评表、教学进度统计表、习题等复印件或者打印件,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的义务。高考后,刘某某分数为98分,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分数线以上,故要求某教育服务部退还全部学费以及相应利息。

法院裁判结果:

某教育服务部应向刘某胜返还学费20000元及利息。

“包过”的培训承诺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教培机构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作出了承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承诺合法有效,则教培机构应当恪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

该教培机构是否应承担全额退费责任?这个问题是教培机构最关心的,勤勤恳恳,提供场所,安排老师,付出不少培训成本,最后还得全额退费?

实际情况中,教培机构往往会以合同中该承诺条款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为由,认为法院应将教培机构该部分所付出的劳动考虑在内,而不应判决全额支付。

但这些理由最终却难以得到法官的支持。那么法院是如何看待该承诺条款的设置,以及如何判定其中是否存在违背公平原则情形?

首先,我们需要界定什么是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其主要表现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义务、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上面提到的真实案例中,某教育服务部就曾以双方的承诺约定违背教育规律,对某教育服务部而言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上诉。且看法院如何一一回应该上诉人的抗辩理由。

全额退款对机构不公平?

一、某教育服务部辩称

依据《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性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大体均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一)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风险的合理分配来看,协议书之约定对某教育服务部来讲是显失公平的。

涉案协议书第一条第2款约定,甲方保证乙方学员的高考成绩等于或超过120分,若达不到120分且分数低于110分,甲方把全额学费退还给乙方;若达不到120分但分数介于110-119分之间,甲方退还一半的学费给乙方。

根据上述约定,乙方成则给钱,不成则一分不交。这是典型的只享受合同利益,不承担合同风险。对某教育服务部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二)从给付的等值性来看,对某教育服务部来讲也是显失公平的。

在协议书签订后,某教育服务部平均每周至少对协议第三人刘某某辅导3个课时,总体辅导时间超过150课时。即使按现在教育市场培训最低收费每课时200元为标准计算,刘某某培训费也不低于30000元。在某教育服务部殚精竭虑为刘某某授课辅导情形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要求全额退还学费,无视某教育服务部之劳动付出,这对某教育服务部而言也是显失公平的。

二、法院观点

对于某教育服务部抗辩理由(一):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风险的合理分配来看,协议书之约定对某教育服务部来讲是显失公平的。

法官如是说:

一、从认知能力方面来讲,某教育服务部作为专业的教育服务机构,相对于接受培训方,其在专业考试培训的认知能力方面明显更高。

二、从预判能力方面来讲,教培机构对于学生的应试能力、考试结果、成绩风险等具备更高的预判能力。

三、涉案协议书为某教育服务部提供的格式合同,其具备足够的时间全面审查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也就是说,某教育服务部在签订涉案协议前,已对合同风险有认真、全面的考量,本案所出现的情形已在其合理预见范围之内。

在此情况下,某教育服务部仍与刘某胜签订涉案协议书,显然是承诺受此协议书的约束,同意在协议书约定的退款条件成就时,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

并且,合同权利义务的公平性应该从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综合考量。涉案协议书明确约定,如果学员考过130分(含),则刘某胜追加10000元给心位教育服务部。在涉案协议履行过程中,当增加付款的条件成就时,刘某胜同样需向某教育服务部增加支付学费。因此,合同当事人的整体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对于某教育服务部抗辩理由(二):从给付的等值性来看,对某教育服务部来讲也是显失公平的。

法官如是说:

首先,退款义务的履行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并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协议书所约定的“甲方保证乙方学员的高考成绩等于或超过120分,若不达不到120分且分数低于110分,甲方把全额学费退还给乙方;若达不到120分但分数介于110-119分之间,甲方退还一半的学费给乙方”,此为退款条件,当约定的退款条件成就时,某教育服务部所应当履行的退款义务。

其次,而刘某胜基于某教育服务部的承诺,出于对其的信任,放弃了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签订教育服务合同的机会,将孩子刘某某送至某教育服务部接受培训,但最终却未获得理想的高考成绩,其损失又岂是20000元可以衡量的。

综上,本院不予支持。

仇律师结语

教培机构与学员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就应该受其约束。

如果在合同中,教培机构作出承诺条款,则双方应严格按照承诺协议约定履行。一旦学员没有依约取得相应培训成果,教培机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或予以相应退款。

教育机构与学员在签署合同时,出于招生、品牌推广、市场营销等因素,是可以做出一定的承诺条款,但是,一定要控制好承诺条款的“度”,避免绝对的“不过即退全部学费”等过于绝对的条款。

同时,对学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也要做出相应的要求,包括:学员是否如实提供其基本报考信息和参加辅导前的原始成绩;学员出勤、旷课以及请假的规定;对于机构布置的学习任务完成的考察情况等。

其实教育培训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较其他的消费来说,不仅需要消费者与教培机构投入金钱,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终学员达不到理想的预期成绩,是教培机构和学员双方都不愿见到的局面。

所以建议教育机构从业者,签订合同作出承诺条款时,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切不可为抢夺生源而给自己加重负担,到头来只会“自食恶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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