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 基金会 基金会设立登记服务指南(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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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 基金会 基金会设立登记服务指南(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告知)

2024-07-16 21: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在省民政厅申请设立基金会,且已通过基金会设立申请预审。

适用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三)《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

(四)《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五)《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号)

(七)《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社综委发〔2021〕3号)。

四、受理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五、决定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二)全省性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基金会同步设立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有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一)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有迷信色彩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其他基金会的名称;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基金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自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已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已变更名称,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未满1年的基金会的原名称。

(三)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四)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五)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七)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不受理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担任的基金会设立申请;

(八)担任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基金会设立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召开理事会选举前提交:

(一)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汇总表(拟任基金会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填报此表);

(二)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表(拟任基金会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填报此表);

(三)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个人承诺书(拟任基金会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填报此表);

(四)相关人员兼职批复(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基金会兼职,按规定需报批的,提交此材料);

基金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根据《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鲁社综委发〔2021〕3号)有关规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通过公示等方式审核。以上材料应当在理事会选举前提交至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民政厅窗口),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在指定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负责人候选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民主选举;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候选人,不得参与民主选举。审核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核。以上材料应在理事会选举前提交至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负责人候选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民主选举;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候选人,不得参与民主选举。以上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可以在理事会选举后,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至省政务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召开理事会选举后提交:

(五)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六)基金会章程;

(七)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八)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九)场所使用权证明;

(十)捐资承诺书;

(十一)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具。验资报告中包括银行的进账单、对账单和银行询征函三个要件,内容中不得使用“股东”、“股份”、“投资”、“资本”、“注册资本”等用语,应使用“捐资人”“捐资单位”、“捐赠”、“原始基金”、“原始基金数额”等非营利组织用语。

(十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十三)社会组织党建情况调查表。

十、申请接收

网上申请: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index.html

邮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省民政厅窗口)

邮寄联系电话:0531-6896628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办结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

网上办理深度:全程网办

通办范围:全国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60工作日

承诺期限:5工作日(根据《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鲁社综委发〔2021〕3号)有关规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由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核,审核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窗口电话0531-68966280;后台电话0531-8208310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31-51781380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省民政厅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窗口电话0531-68966280;后台电话0531-82083107

网上查询: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index.html

       附件: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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