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肩负使命:公益主体的角色定位与问题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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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肩负使命:公益主体的角色定位与问题聚焦

2024-07-13 07: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社会转型中的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研究——以改革开放前沿广东的实践为切入点>>研究成果 如何肩负使命:公益主体的角色定位与问题聚焦

林滨 李文珍2013年03月07日15:04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摘 要:当前,我国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主体在参与公益事业中面临各自的瓶颈问题,表现为:政府在官办公益机构中的公信力受到质疑;企业在参与公益捐赠中表现出随机性、被动性问题;个体的志愿精神难以持续发展。完善公益事业需要三大主体肩负各自的使命,政府作为公益的守护者,如何让公益的归公益?企业作为公益的造血者,如何为公益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道德血液”?个体作为公益的志愿者,如何在公益行动中持久培育德性的发展?这些问题的聚焦与解决,便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公益 公信力 企业捐赠 志愿行为

公益是以利他主义为价值导向,由各公益主体发起并倡导的,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志愿行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在当代中国方兴未艾,它凸显的对不合理的资源分配的修复和改善的社会功能,使它不仅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而且蕴含着强烈的人文关怀内容,反映着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友爱。但无需讳言,目前我国公益事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羁绊着公益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企业与个体在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中有着各自不容推卸的使命,本文力求从主体的角色定位出发,分别针对政府、企业与个体目前在参与公益事业中所碰到的三大瓶颈问题,加以厘析,力求发现问题之症结,以探求解决之道。

一、政府:公益的守护者与公信力问题

政府在公益事业中的角色定位应是公益的守护者。政府最根本的属性就是公共性,即政府产生、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目标、公共服务以及创造具有公益精神的意识形态等。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马克思也指出国家职能“包含一切社会的性质所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政府因为其公共目标而成立及存在,这正是政府公共性的起源,虽然不同时代、不同背景对政府公共性的外部特征有不同的要求,但实现正义、提供公共物品却是所有政府公共性中的核心内容。公益事业是一种重要的公共物品。那么,政府便有职责提供公益产品及保护公益事业的公益性。

但政府在担当公益守护者的过程中,目前却遭遇着官办公益机构公信力的危机。“自‘郭美美事件’起,包括‘卢美美’事件,公益界掀起风暴,舆论对涉及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官办公益机构连番质疑,正如多米诺骨牌崩塌,中国慈善的信誉度陷入历史最低点。”民众对官办公益机构的质疑,一方面严重制约着公益事业的发展,因为公益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事业,官办公益机构则是中国目前公益事业的最大的合法组织,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对官办公益机构信任的程度,“民间慈善举步维艰、官办慈善丑闻缠身”的状况则昭示着公益事业陷入到发展的困境中。另一方面,也破坏着政府的公信力,影响民众对政府的认同。因为公民社会的基础就是信任,“政治信任被看作是在社会中获得的广泛信任范围的反映……它的存在是有生命力的政治体系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政府公信力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是民众对政府最重要的诉求。当政府享有人民赋予的权力之时,它也就随之承担了应对得起人民信任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公信力的重建是政府与官办公益机构目前的当务之急。政府作为公益的守护者,主要职能便是捍卫公益的宗旨不被利益所玷污,让公益的归公益。促进社会公益是各个慈善组织共同的旨归。“慈善组织坚守使命就表现为坚持公益性,以公共利益作为组织的目标,而不以追求赢利为目的。”中国一些主流的基金会主要依据政府的行政力量而建设,这使它们借助政府拥有的权力有了可能。当权力被利益所宰制,不是为了社会公益的目标,而是谋取集团或个人的私利,同时在法律为公益与市场的边界界定模糊、市场经济体制下利润的强有力的驱动、政府对公益组织管理缺位的情况下,公益组织极易出现背离公益宗旨,导致公益事业的目标与手段的本末倒置,公益被利益所异化。“河南宋基会”是以两岸交流、青少年工作为主旨使命,但其通过独创的“公益医保”和返还型“限定性捐赠”相捆绑的模式,变相地集资,并将大部分捐赠用于商业投资和运营。这已严重脱离了“河南宋基会”的公益宗旨,导致民众对其公益性质的质疑,严重伤害官办公益机构的公信力。为了避免类似现象的出现,政府急需建立一道公益与市场之间的屏障,让公益的归公益,市场的归市场,清楚界定公益慈善组织的属性,防止“公益商业混为一体,公益沦为商业的‘嫁衣’”

当前公益机构暴露出来的公信力问题,直指中国慈善法制建设的缺陷。在公益领域一系列舆论事件的推动下,公益慈善领域的立法、修法呼声进一步高涨。政府对公益事业的捍卫便需运用法律的武器,一方面应充分依靠现有法律、法规,理顺和规范社会公益事业的运行;另一方面,应加快专项立法特别是加快地方立法,依法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规范社会公益事业的运作。当前我国公益方面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也不能解决公益事业随着形势的变化出现的新问题。“河南宋基会事件”的出现暴露了我国公益法律规范的缺陷。我国正在制定之中的《慈善事业促进法》,应明确公益组织的公益性质、公益活动的程序、公益活动的监督机制、公益事业的主管部门,更应顺应时势,规范公益事业的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等行为。

与法律捍卫公益相辅,监督是捍卫的另一种有效手段。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是预防公益慈善组织行为失范、公益被利益异化的重要堤坝,其目的是让公益行为公开透明,守护公益的纯洁性。为此,要构建公益事业的外部监管体系,公益机构或组织要接受来自于政府、企业、个人、第三机构的监督,必须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慈善。慈善组织对资金募集信息、项目信息、财务信息、主要领导人信息等内容要进行公开。通过立法强制规定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项目运营等细节性问题,使监督主体能全面、细致地了解公益事件,并进行评估。各监督主体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能,避免形同虚设。与此同时,在监督主体与被监督的公益慈善机构之间架构连接平台,便于公益机构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对公益慈善机构的监督、评价。例如在全国建立公益互联网,加强公益事业的网络化建设,为公益信息的公开、透明提供快捷机制,减少监督成本,进一步提高公益慈善机构的公信力。

二、企业:公益的造血者与随机性问题

企业在公益事业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应有什么样的担当?温家宝总理2011年针对民众住房难的民生问题,一方面通过政府采取政策与调控手段稳定房价,另一方面对房地产商提出了“道德血液”的吁求。这其实道出企业家在谋求经济利益的时候,也必须担负企业的社会责任。以此,在公益事业的发展中,企业所承担的角色应是公益的“造血”者,即为公益事业的肌体提供源源不断的“道德血液”,这是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现代企业应有的社会担当。因为企业不仅有经济和法律的责任,而且还应有道德和慈善的责任。A.B.卡罗尔(1991)指出在企业责任中,四种责任是呈“金字塔”形状的,位于最底层是经济责任,位于第二层的是企业的法律责任,位于第三层的是企业的道德责任,最高层的是慈善责任。德?乔治(1993)进一步区分了企业三种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第一层次的道德要求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第二层次超出最低限度道德要求,强调要创造和保持与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关系,如帮助有困难的员工,对社区造成危害的补偿等;第三层次的道德要求属最高层次,强调对道德理想的渴望,体现企业使命。企业参与公益事业,担当起公益造血的角色,是企业责任中应有之义。

企业一般是通过企业捐赠方式进行介入公益事业。企业捐赠是企业在履行基本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实物或者服务捐赠给需要帮助的对象、某一个领域或某些社区。近年来,国内企业在我国应对突发事件及扶贫济困福利事业中发挥出重要的社会力量作用。在“四川地震”救助、抗击“非典”、“希望工程”“扶助弱势群体”事务中,我国企业积极捐赠,投入公益事业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与跨国公司相比,国内企业的公益行为“有很大程度的被动性、随机性,以及不规范性和缺乏可持续性,缺乏完善的制度化管理体系”赵琼和张应祥(2007年)通过对15家跨国公司与15家国内企业社会公益捐赠行为的比较发现,国内企业在公益行为方面,表现出捐赠被动性、经常化、随机性特征。企业在积极响应行政动员进行捐赠的同时,还要承受一些非正式领导关系所带来的压力型捐赠。多数企业没有形成固定的体系,没有长期规划公益固定预算,对公益的管理也是由其他部门代理兼管,国内企业的公益捐赠制度化程度普遍低于跨国公司[7]。国内企业回馈社会的公益行为出现短期化、临时性问题,严重影响到企业在公益事业的作为与担。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企业必须树立“企业公民”的理念。“企业公民”理论是将企业看成社会的一部分,认为企业具有类同公民的身份,企业同个体社会公民一样,在社会合法性方面,既拥有社会公民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对社会的责任。德鲁克(1993)认为公民不仅仅是法律术语,而且是一个政治术语。作为政治术语的公民意味着积极的承诺,就是责任。跨国公司的捐赠行为主要是以“企业公民”理念为依据的,即企业除了创造利润以外,还要以“企业公民”身份,承担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这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基于这样的自觉意识,跨国公司的公益活动一般稳定、长效。中国企业捐赠行为表现出的与跨国企业的不同这处,根本症结点在于国内企业所持有的企业理念上。国内多数企业认为企业的责任就是创造利润,而社会只是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市场和环境,社会公益、公共福利、环境保护等问题都是政府的事务,应该由政府来解决。相对应的,企业的责任主要是经济责任,就是创造利润,照章纳税和提供就业,而社会责任主要应该是政府的责任。所以,许多国内企业并没有把企业的公益活动作为长期的规划,往往出现“被动劝捐”的现象,或是偶尔为之的随机行为。

“企业公民”的理念的树立,一方面将促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加强,改变其公益行为中的“被动”与随机的问题,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道德血液”。另一方面,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反过来也会提升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刘建秋、梁静雅(2012年)通过实证分析发现,顾客责任、环境责任和慈善责任对企业信誉资本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是企业的道德力转化为经济力的实证。因而,企业应把参与公益活动看成是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双赢的互惠行为,将公益捐赠策略与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开发策略结合起来,通过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以实现社会责任感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传播,提升对企业信誉的促进作用,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同发展。

企业在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中,还应具有常规的决策机制与实施组织。相比较国内企业,跨国公司皆有一套完整、规范的公益程序,他们从捐赠理念到捐赠计划、资金预算、组织机构、实施监督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各个环节上都有具体的人员专门负责与监督,而且不会因为一些偶然的因素而随意改动计划,也不会受政府行政动员的干预和影响。跨国公司有专门负责公益合作项目的部门,如公共关系部或公共事务部、公关部等,这样就保障公益项目在预算支出、资源调配、活动计划方面有一套完整的方案,并使公益行为保持长期可持续性。借鉴经验,中国企业急需建立常规的公益决策机制,成立专门部门运作公益项目,把公益计划纳入企业发展的长期战略中来,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员工广泛参与的决策机制,并且完善从决策到资金预算、人员配套、监督管理、项目考核等程序,确保“企业公民”的贯彻与公益活动的实施。

企业可持续性地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除了需要企业自身的内部驱动力外,还需要来自国家政策激励的配合。西方国家一般是通过税收优惠作为激励企业或个人捐赠公益的有效方式。如英国企业向慈善团体的捐款可以从应税所得中全额扣除。韩国公司或者机构对政府、国防建设和救灾的捐赠,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作为亏损予以减免,对非营利私立学校的捐赠,可计入费用予以减免,但减免额不超过纳税年度将转账损失扣除之后的总收入额。美国税法规定,公司法人捐赠享有经调整后税前所得10%的税金扣除额的优惠,但总的慈善捐赠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调整后税前所得的30%――50%。如果超过限额部分的捐赠可以向后结转5年以得到扣除。这些国家的企业捐赠税收优惠范围广,限制条件少,而且对当年超过捐赠限额的捐赠一般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在税前扣除,大大增加了企业捐赠的吸引力。但目前中国对企业参与公益活动的激励还不到位。如现行的税收政策并没有给予企业慈善捐赠足够多的激励,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准予免纳所得税的比例偏低,只限于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而且能够免税的慈善捐赠还受到捐赠对象的限制,也就是说只有捐给国家特许慈善机构的捐款才享受全额免税。政策和法规的供给不足,尚不足以有效激励企业参与到慈善事业的发展中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企业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为此,国家需要有效地运用政策与法规的调节,促使企业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三、个体:公益的志愿者与培育性问题

个体在公益事业中的角色,通常是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活动,“志愿行动,指的是在不求任何物质回报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行动。作为一种由利他主义价值观所导向的行为,公益行为必须以志愿性为前提。”目前,“志愿精神”已经逐渐成为中国公民所拥有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在当前许多重要社会事件与活动中,如在“汶川赈灾”“北京奥运”“上海世博”“亚运会”“教育扶贫”等活动中,志愿者都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他们自愿地、无偿地把他们的劳动、精力、时间投入到公益活动中来,体现了他们的奉献、友爱、互助精神。

大学生是志愿者队伍中最主要的群体,但他们一般开始参加公益活动时非常积极,可进行一段时间后往往却出现退出或积极性降低的普遍现象。这种“短暂性”的公益行为,是目前青年学生志愿者参与公益活动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其中的原因,也许来自学生的自我解释可能比较真实与到位。在《公益和功利:难以平衡的大学生诉求》一文中,“东北某高校的大二学生刘明认为,要说为公益追求,大学生也不是没有。以他为例,刘明参加了学校的青年志愿者协会,也跟着扫过街道、进社区服务等,还到一些乡村小学调研过,但感觉收获并不大,对自己的综合能力没有提升。而同乡的师兄又善意地劝他,其实这些事情做了跟没做一样,要锻炼本领,还是要到有实质性的社团去,最好是去学生会。”客观而言,青年学生志愿行动所践行的“志愿精神”是我国“助人为乐”“仁爱”等传统美德和新时期“社会互助”精神的集中体现,体现了“利他”主义动机。但也有很多的志愿者是从获得某些奖励、锻炼自身能力等利己动机出发参与到社会公益事业中来的。换句话说,志愿者的志愿行为不仅在结果上“利他且利己”,而且在动机中也同样既有“利他”也有“利己”因素的存在。

面对这样的双重动机,有些人往往习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以道德理想主义的尺度对青年大学生志愿者行动的利己动机进行指责。这样的道德苛刻背后,提醒我们从学理的角度对长期思考的“义与利”、“道德的理想性与道德的功利性”、“利己与利他”等关系的讨论,仍然有明辨三对关系辨证性质的必要。但从目前志愿精神尚为匮乏与急待培育的现实出发,道德理想主义的尺度,极易窒息青年学生尚在萌发阶段的“仁爱”的种子,会使他们在道德大棒指责下远离公益。这恰恰是对青年学生德性发展过程的一种伤害,也是对公益事业希望更多的公民个体参与的一种破坏。因而,承认目前阶段志愿行为的“利已与利他”动机并存的现实性,是我们探讨如何培育青年学生志愿精神的前提。

志愿精神培育的过程则是如何将志愿者行为动机中“利己”的成分逐渐减少,“利他”的成分逐渐增加,逐渐趋向公益的纯洁性。“利他主义价值观可被视为社会动物和习惯于集体生活的人类的另外一种本能,其所要求的是满足了人类的高层次的、在精神层面融入共同体的需求。”许多公益的参与者都具有强烈的“利他”的理想主义情怀。“利他”主义不仅是个体志愿者参与公益的价值导向,同时,也是克服目前志愿行为难以持久问题的一个主要路径。罗婧、王天夫(2012年)通过对大学生支教务项目中志愿行为的持续性研究发现,怀揣改善他人教育条件、贡献社会等利他动机的支教者更愿意长久地投身于“支教事业”中去[12]。所以,对志愿者的“利他动机”的善端的培育,利他主义精神的培育光大,便成为促使个体可持续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关键。

但利他主义精神的培育切不可操之过急,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培育的第一阶段,关键是要解决如何从志愿者的“利己”动机,从目前急近功利性的目标,引导到一个具有精神性的目标来,在让青年学生逐渐克服“唯利益”趋向的思维方式的基础上,能够发现“利他”的快乐。利他主义的快乐理论便是对这种尝试的一种理论支撑。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心理学家马丁塞利格曼一直致力于探索人们快乐情绪的奥秘,他在自己的新书《真正的快乐》指出:物质主义是快乐的毒药。利他主义与快乐是紧密相连 ,帮助他人同时又能够给自身带来心理满足感。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以积极的态度投身于公益活动,帮助别人做善事,在一定意义上则感受到自己被他人需要的存在感,也易激发人们对你的感激、喜欢和热情,由此产生舒适和温暖的感觉,感到身心愉悦与快乐幸福。

培育的第二个阶段是推动认同机制的形成。志愿者的志愿行为能否持续下去与志愿者自身对公益的角色认同有关。Grube &Piliavin(2000年)指出对先前参与的特定志愿项目组织的认同会使得志愿者进一步参与该组织的志愿活动,并且通过此经历建立的对广泛意义上的“志愿者”角色的认同也会促进其持续参与该项志愿活动。罗婧、王天夫(2012)的对大学生支教志愿行为的调查研究也证明了“志愿者”的认同和对“支教项目”的认同与支教者的持续意愿呈显著的正相关。这种对“志愿者”角色的认同既来自于自我的肯定也来自于社会的认定。志愿者对自己的公益行动感到骄傲和自豪,将自己视为志愿群体的一份子,这种自我认同有利于其责任感进一步建立。也许随着志愿项目的终止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进行连续的志愿活动,但在未来有更大的可能性再次参与志愿活动。自我认同将通过社会认同而得到强化。社会对个人志愿行为的欣赏、鼓励、奖励,作为一种非正式激励,强化了志愿者的自我认同感。这些认同又通过志愿者的社会网络来进一步加深,从而以正能量促进志愿者公益行为的持久性。

培育的第三个阶段是促使德性的自我发展与完善。公益行为是人类仁爱精神的诉求,它是人们追求道德之善的表现。道德的至善与至真、至美一样,成为人类终极追求的一个目标。作为人之一员,倘若没有基本的道德之心,人无异于禽兽。但“人的德性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如果说人类最初的道德是来自共同体或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是一种外在的要求的话,那么人类在它追求自身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则不断将原本是社会对其个体所提出的外在规范变成人自身发展的德性的内在诉求,也不断将原本只是对社会要求的道德规范的遵守转化为对道德的信仰。对于个体来说,一旦这样的转化得以达成的话,道德也才能由社会的他律变成个体的自律,个人也才能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当他是一个有德性的人的时候,他正在实现至善。”志愿精神培育的最终目标便是帮助志愿者德性的发展与完善,使公益行为从外在的要求转为内心的自觉,这是一个追求至善的努力,也是德性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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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林滨.《儒家与基督教利他主义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300.

(责编: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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