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自杀对人心理健康和自杀风险的影响(临床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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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自杀对人心理健康和自杀风险的影响(临床综述)

2024-07-14 09: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亲友自杀对人心理健康和自杀风险的影响(临床综述) 2015-07-01 06:56 来源:丁香园 作者:樊亚奇 字体大小 - | +

据了解,每年有4800万到5亿人经历自杀的丧亲之痛。在过去的十年里,有越来越多的政策注意力直接关注到了自杀的丧亲之痛,但是极少有证据可以描述他们经历的自杀丧亲之痛,或者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政策指导。

我们用一个系统性的方法,为自杀的丧亲之痛对亲友的死亡率、心理健康、社会功能的影响,以及与其他丧亲之痛的影响做了相关的比较研究,写了这篇叙述性的综述。我们找到了57个符合严格入选标准的研究。

这些研究结果表明,我们经历近距离接触的人的自杀,与很多消极的健康和社会结果相关,并且这取决于我们与死者的个人关系。

这些影响包括:同伴自杀的丧亲之痛,增加了丧亲者自杀的风险;孩子自杀的丧亲之痛,增加了对其父母精神照料的任务;成人孩子自杀的丧亲之痛,增加了妈妈的自杀风险;父母自杀的丧亲之痛,增加了孩子抑郁的风险。

有证据显示,相比于亲友其他死亡方式的丧亲之痛的数据报道,各种关系的亲友自杀的丧亲之痛会到来更多的被抛弃感和羞愧感。

与自杀丧亲之痛有关的支持性服务相关的政策,很大程度上在志愿者组织,而他们从精神服务的知识,到处理以上描述的风险的能力都非常少。

政策制定者应该考虑,如何为那些经历自杀丧亲之痛的人们,增加健康管理和社会照料的资源,来防止可避免的自杀率和悲伤。

前言

自杀的丧亲之痛可以描述为:在自杀者去世后,死者的家庭成员、朋友和任何与死者有联系的其他人受到丧失的影响,而经历悲痛、哀伤和调解的过程。

在美国,个人的影响被描述为:自杀的幸存者或者自杀未遂的幸存者。每年有7%的人经历自杀的丧亲之痛。

调查数据评估结果显示,每个自杀的死者会很严重的影响60个人,包括核心家庭和大家庭、朋友、同事和同学。WHO的评估结果显示,每年有80万人自杀死亡。一年之内,有4800万到5亿人可能经历自杀的丧亲之痛。

在过去的十年中,许多高收入的国家,政策制定者对经历自杀丧亲之痛的人,以及自杀防范措施的关注有所增加。 现在建议为那些因自杀而丧失亲友的人提供支持。

然而,这些政策在制定的时候,对自杀丧亲之痛的本质或者影响程度的描述,几乎没有参考什么证据,并且为死者的家人和社会关系提供支持的范围模糊不清。即使有证据支持的干预措施的范围,证据也是不足的。

人们认为增加自杀事件的风险,和增加经历丧亲之痛的人产生的其他不利结果的风险因素,是有理论可循的。因亲友自杀而丧亲的人,有相似的环境,以及自杀行为、精神疾病和攻击性的遗传危险。

配偶(同伴之间)选择理论、关系(朋友之间)的选择理论、以及生活在相同的环境里(职业的、雇佣的和休闲的)在亲友之间是存在的,然而与两个团体都相关的因素是社会模型、羞耻感、和照顾者的负担,尤其看到亲友自杀的紧张。

这些因素是人们经历任何丧失亲友之后的附加因素,这些与风险的增加有关联,这些风险是全死因死亡率—心理悲伤、孤独、酒精滥用、朋友或者闺蜜的丧失、社会关系的改变、生活的安排、饮食习惯和经济支持。

 

                     非亲友                                                  亲友

           配偶选择,关系选择            基因风险(直接遗传)

 

   共同的城市、职业或者休闲环境                共同的家庭环境

 

其他环境风险(包括传染)

 

任何丧失亲友的影响 (比如:悲伤、孤独、酒精滥用、 朋友的丧失、环境的改变)

 

亲友自杀的特殊影响

 

与亲友自杀相关的基因和自杀风险导致的自杀风险  

考虑到可以被自杀死亡者潜在影响的人数,确切的了解它的相关风险(尤其是那些与自杀相关的风险),以及干预方法来缓解这样的风险,对我们来说是重要的。前人只做过一次系统性的回顾。

研究者发现41项研究,其中很多有方法学的缺陷。这些研究的数据显示,在自杀和那些其他原因死亡的人,对人们的精神疾病或者自杀风险的影响,没有显著区别。

但是没有表明悲伤的特定部分的区别性,比如:羞耻感、自责感、和被抛弃感,这些是自杀者给活着的人们带来的更加常见的感受。最近,对那些有登记的、相关的、研究分析,忽略了许多方法学问题。

包括在加拿大,丹麦和瑞典的全部群体抽样研究,以及为那些没有回想起来问题的、丧失亲友的人的调整。为了测量自杀给人带来的影响,调查者需要对自杀事件有准确的了解。

在很多研究中,研究者把自杀家族史作为自杀丧亲之痛的代表。尽管这些研究的结果表明自杀家族史与不利的精神健康结果(包括自杀)风险有关系,研究结果指出是遗传风险,而不是必要的、共同的家庭环境。

方法

我们用的是系统性的文献检索方法,是PRISMA目录里的对照研究,对一些研究结果的证据做了叙述性的回顾,这些研究测量经历自杀丧亲之痛对死亡率、心理健康、和社会功能的影响。

我们的目的是,检验丧失了重要关系的人之后,人们的情感体验,不考虑生者和死者之间有没有关系。

生活在自杀丧亲之痛的环境中,通过本人对与死者关系的自我报告(调查得来),或者同居的家庭因素(日常数据),解释了一个很紧密的关系。在以前的系统综述中, 我们的目的也是比较亲友自杀和其他方式死亡对个人的影响。

我们旨在调查这个关系,因为与非丧失之痛因素相比较,尤其是与自杀丧亲之痛比较,而得出的任何不同点,不需要表明后果,而是一系列的消极的事件,这些事件可能与所有自杀丧亲之痛相同。

有18个研究对亲友非自杀创伤死亡,带来的个人痛苦进行了比较,被看作是特别有用的,因为他们对暴力和意外的自然因素带来的丧失,对自杀的特殊影响进行了描述,自杀蔓延的潜在影响进行了控制。

因此,我们把我们的研究建立在以往的研究上,以往的研究证实了死者和丧失了亲友的人之间的亲密关系,而不是与未经历丧失的人、以及控制组。

结果

因自杀而经历丧亲之痛的危险因素

有57个研究完全符合我们是研究结论标准。其中一些研究有方法学的缺陷,这与之前综述中提到的相似。

比如:样本量小、有选择的和没有代表性的样本(来自自杀丧亲的支持性团体,或者心理课程上的样本)、参与率低、回忆偏差、不正规的分析、使用的方法无效、以及不同亲友关系的混合。

这些证据表明了,自杀丧亲不是一个随机事件。与自杀者有关系的和没有关系的人,与那些未经历自杀丧亲之痛的人,在社会人口学和临床特征上是有不同的。

甚至在丧亲之前,身体健康方面的不同,比如:吸烟、躯体活动不足、负性童年经历可能是已存在的收益不平等的标志,并且与精神障碍有关。这个关系强调了控制的重要性,这里的控制是针对潜在混淆影响的。

对之前有过丧亲的人的精神病理学、自杀可能性和社会功能的影响,也是对自杀家族史、其他自杀(或者其他方式死亡)而丧亲的历史、以及社会人口学变量的影响。因为这些问题,我们优先讨论有适当调整的那些研究结果。

亲友的作用

根据亲友和丧失亲友的时间,自杀的影响似乎是多种多样的。一些早期的研究使用亲友关系的样本多样化,这些我研究倾向于证明,自杀与那些因为其他多种原因的死亡,对人造成的心理社会学的结果之间没有不同之处。

这种多关系样本的研究可能会产生二型错误,尤其因为人们建议用为后果的一个预测指标,亲友关系比自杀丧亲之痛更合适。

我们对我们的研究结果做了总结,它是通过亲友关系来细分的。自杀死亡对人的影响,也可能取决于亲友关系的结束或者关系的质量,但是没有鉴定性的研究包括感知亲密性的有经验的方法。

因自杀而经历丧亲之痛的危险因素

•母亲因为成年儿子自杀而丧失儿子,与那些因车祸死亡而失去成年儿子的妈妈相比,会经历更多的伤害(早期分离),并且很明显她与去世的儿子之间曾经是冲突性的关系。

•与儿子因为事故而去世的父母相比较,在孩子去世之前,孩子自杀的父母会有更严重精神障碍、躯体障碍、单身的时期、以及收入比较低。

• 父母不是自杀死亡的孩子,与那些父母自杀死亡的学龄儿童相比,似乎有更明显的行为和焦虑障碍,以及更多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婚。

• 父母自杀未遂的孩子,与那些父母非自杀而死亡的孩子相比,教育水平更低。

• 自杀死亡的孩子,与没有丧失亲友的对照组相比,在自杀之前有更高的几率患精神障碍。

    • 自杀死亡者的伴侣或者伙伴,与没有丧失亲友的控制组相比,抑郁或者患精神障碍的概率更高。

研究结果的总结

伙伴自杀的总结

•与伙伴非自杀死亡的人相比,伙伴自杀死亡的人在伙伴去世两年之内有更高的自杀风险。

•配偶非自杀死亡的人,与配偶自杀死亡的人之间抑郁的风险没有区别。

•配偶因暴力事件或者非暴力事件死亡的人,与配偶自杀死亡的人之间,配偶患抑郁和其他精神病理学疾病的概率没有区别。

孩子自杀的父母的总结

    •任何年龄的孩子非自杀死亡的父母,与孩子自杀死亡的父母之间,父母自杀的风险没有显著区别。

•与成人孩子非自杀死亡的父母相比,孩子自杀死亡的母亲自杀的概率增加。

•孩子非自杀死亡的父母,与孩子自杀死亡的父母,患抑郁的风险没有显著区别。

•与孩子车祸死亡的父母相比,孩子自杀死亡的父母,患精神障碍而住院的风险更大,但是比孩子非车祸死亡的父母抑郁的风险更大。

父母自杀的总结

•有间接的证据证明,与母亲非自杀死亡的孩子相比,母亲自杀死亡的孩子抑郁的风险会更高,但是父亲自杀死亡与否,孩子患抑郁的风险没有显著的区别。

•与父母死于癌症的学龄儿童相比,父母自杀死亡的儿童患抑郁的程度更严重44。

兄弟姐妹自杀死亡的总结。

• 兄弟姐妹自杀死亡的人,与兄弟姐妹非自杀死亡的人相比,抑郁的风险没有显著的增加。

成人对伴侣或者伙伴自杀的丧亲之痛

丹麦登记的研究数据表明,在过去两年中经历配偶或者同居者的死亡,尤其是自杀(p=0.01)死亡的人,有很高的自杀风险,即便他们已经适应了之前的精神障碍或者孩子自杀(适应风险率[ARR]21.69)。

男人(p=0.004)和女人(p=0.008)的风险都会增加,并且,风险不能由选择配偶的方式来解释(对伙伴双方的精神病方面的间接方法的分析都是消极的),表明了自杀是可以蔓延的,或者悲伤反应是有牵连性的。

配偶自杀后,人们因抑郁住院的风险(ARR 3.41,p<0.001),与配偶非自杀的人相关的风险(2.4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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