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医学证明文件的那些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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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医学证明文件的那些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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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医患关系紧张,在开具医学证明文件的时候,务必慎之又慎,以事实为依据。我们的临床工作中有时候一些小的疏忽或不够认真,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拿在患者手上的我们的医学证明文件。

《人民日报》近日有文章披露病假条造假市场。病假条兜售产业火热,病假条价格从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且可以挑选本地多家知名医院。有的商家开具的病假条还包括病历和检查报告,全套下来需要三百多元。销售者都保证病假条由正规医院开具,肯定能用。劳动者生病后有请假的权利,想偷懒的人却趁机钻了空子,去买张病假条交给单位,单位一般只看有没有病假条,真假,则很少去鉴别。如今技如此发达,伪造一张病假条很容易,利益驱使下也不排除从医院内部流出的可能。前者涉及私刻公章罪;后者说明医院内部有人营私,同样触犯了法律。造假者之所以知法犯法,主要是违法成本低。劳动者在没有生病的情况下,通过虚假病假条,获得了不属于自己的假期,违背了劳动法,损害了单位利益,影响了自己的诚信度。

最近就有医院的朋友接到这样的投诉:一患者胆囊切除手术后,开了三个月的病假条,公司认为患者休假太久,不符合常理,关键是也许也影响到了公司的工作的开展,为此公司来医院调查核实,要求承认虚开病假。

生病到医院就诊,不管门诊或住院,有些疾病需要休息,这也是常事,要求医生开个病假条,到单位请假休息几天这是正常的程序,很多单位对于请休假也是有严格规定的,没有正规医院开具的正规病假条,请病假要算旷工的。作为医院来说,在医院层面确实无法说虚开病假,但是从管理的角度看,这个病假也存在瑕疵,胆囊切除术后是否真需要三个月的休息,这值得商榷,是否可先开1-2周,等复诊的时候再看看,是否有需要再延长休息时间呢?有些疾病术后确实需要静卧休息,而且时间较长,病假的长短需要根据病情和患者的实际来开具,医生有这个裁量权。不过作为医院,在规范管理的层面上,需要加强管理,不能内科医生去开了个骨折的病假,想怎么开就怎么开,没有亲自诊查患者就开具,在执业医师法里面也有明确的规定,需要亲自诊查才能开具医学证明文件。关于病假单,医院只是根据病情需要开具相应的病假条,出具的是医学建议,至于单位是否放假是单位自行决定,医院无权干涉。

患者住院的病历,大多数的医院都按照国家的要求存档在医院,患者确实有需要的,可以复印并带走,但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一般都是要开具之后交给家属带走的,凡是需要给患者带走的医学证明文件,都需要很慎重,因为这也容易引起麻烦。曾有个案例是关于诊断证明的纠纷。患者外省住院,之前的诊断是外伤后癫痫,后来上级医生诊断修正为症状型癫痫,本来这也正常,上级医生复核认为需要修正,也就修正了。但由于次住院由打架引起,如果前者诊断鉴定结果构成刑事案件,后者诊断只是治安拘留。所以两拨家属上访,闹,最后警方怀疑医务人员开具虚假证明,公安出动反黑大队来医院带走医生协助调查。本案例因为涉及到了民事或刑事案件,对于这类患者的病历及相关文件,医务人员应该格外谨慎,一不小心,也会惹上很大的麻烦。上述的医生,在做自己本职的工作,无端的增加很多麻烦的事情。

假病假条产业化是对我们社会诚信的一种消减,假病假条网上、网下公开兜售,而购买者“纷至沓来”,反映的是很多人对社会诚信的一种漠视。“人无信不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需要每一个公民都贡献自己的力量。构建全覆盖的社会征信体系亟须加大“马力”。因此在当下,劳动者应规范自己的行为,诚实守信,不能通过伪造病假条钻空子;单位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可选择性地到医院抽查;执法部门应严厉打击造假市场,不让病假条兜售产业有存活空间;医院,则应加强对病历的监管。吃一堑长一智,一些医院在遇到这些类似的情况下,也积极做出应对,完善了自己的规章制度。以下为某医院关于开具医学证明的规定,值得借鉴和学习。

《重申关于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的有关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休学、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登记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具,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和处置结果负责。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五、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应盖门诊印章,为住院病人开具诊断证明书由住院收费处盖章。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六、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务部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七、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在接到公检法、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报医务部备案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八、医师不得为非本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书;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级别证明、职业病确诊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九、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 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过1 周,确因为病情需要延长病休时间的复诊后再开病假证明书并且在门诊病历中记载;住院病人原则上病休时间不超过2 周,特殊病人如肝炎、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12 周,确因为病情需要延长病休时间的复诊后再开病休证明书。

十、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

十一、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每例次罚款200 元、取消处方权1-3 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预案》有关规定处理。

附录: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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