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恋爱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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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恋爱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2024-07-10 05: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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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经济往来“剪不断、理还乱”,因此出现不少情侣在分手之后追要财物,直至对簿公堂。那么问题来了,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近日,潜江法院张金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徐女士通过网络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均有缔结婚姻的意愿,周先生先后多次向徐女士通过手机转账4万余元,其中周先生在徐女士生日时,还通过手机先后转账1314.52元、5200元,此外,周先生还多次为徐女士购置手机、首饰等物品。

后因双方聚少离多,且周先生未向徐女士告知已离异并育有一子的事实,徐女士与周先生结束了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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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分手后,周先生曾多次向徐女士催讨上述款项,徐女士亦同意返还,但至今仍未返还。周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潜江法院。

调查与处理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属于婚约财产法律关系,而非周先生主张的民间借贷和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均有缔结婚姻的意愿,周先生以结婚为目的,多次向徐女士给付累计金额较大款项或价值较大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该附条件的赠与可视为彩礼,赠与所附条件即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现已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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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周先生有权要求徐女士返还相应款项。其中,周先生在徐女士过生日时向其转账的款项1314.52元及5200元应视为周先生向徐女士表达爱意的具有特殊意义数额的款项,认定为赠与行为,因此周先生要求徐女士返还相应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周先生向徐女士隐瞒了已离异并育有一子的事实,徐女士为此提出分手,周先生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周先生给付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当事人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及经济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判决徐女士按60%的比例向周先生返还款项。

法律分析

1.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要返还?

首先要明确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一种情况是构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恋爱过程中,一方为表示好感或增进感情,主动赠送对方一些财物且对方予以接受,此行为涉及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受赠人后,赠与即已完成,赠与人不得再主张返还。本案中周先生在恋爱期间出于促进感情的目的,为徐女士购买手机、首饰等,均系一般赠与,不得再主张返还。此外,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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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情况是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除应有如转账等借款交付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借钱合意的成立。因此,以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起诉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2.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

是否能够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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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婚俗观念中,谈婚论嫁之时,男方往往会给付女方一定彩礼表达订立婚姻的诚意。本案中,周先生以结婚为目的多次向徐女士给付累计金额较大款项或价值较大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可视为彩礼,那么,哪些情况下男方可以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同时,应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家庭收入水平、当地风俗等多种因素,综合把握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以平衡双方利益。

来源:湖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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