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法君说法】情侣闹分手,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可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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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法君说法】情侣闹分手,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可以追回?

2024-07-10 05: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晋江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之间经常会产生转账、发红包、馈赠礼物等经济往来。但是,如果有一天分手了,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恋爱期间的赠与,又该如何区别及认定?近日,晋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恋爱后要求追回赠予的案件。

01

案情回顾

原告林某与被告周某于2021年8月认识,2022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在确立恋爱关系前后,原告于2021年8月向被告转账共计28万元;于2022年1月、3月、5月分别转账共计67万元。2022年8月,被告突然提出分手,并拉黑原告。原告于2023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赠与的用于支付购买房屋的款项62万元,及其他赠与的款项64万余元。

被告辩称,原告向被告转账款项为恋爱前期追求期间以及恋爱时期无条件的一般赠与,且原告曾多次书面和口头向被告保证恋爱期间的转账无需以后偿还。综上,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02

案件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部分款项在聊天记录中可体现为房租、买包、处理车辆违章、日常生活费、购买手机等,均属于日常开销,该部分款项确认不属于为结婚而赠与的款项,属于一般赠与;对确认为原告为被告支付的购房款及购车款等大额款项予以确认系原告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予,该大额款项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从双方恋爱期间的相关行为和承诺来看也是如此,原告出具不可撤销赠与协议目的也是为了获得被告好感,由此可见,原告向被告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故本院确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参照相关规定,考虑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酌定被告退还原告赠与款项47.5万元。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泉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但在坠入爱河时,双方仍需保持一定的理智,金钱并非衡量爱情的唯一标准。情侣之间正常消费、转账一般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只有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并且是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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