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推文使用“表情包”可能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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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推文使用“表情包”可能会侵权

2024-07-11 10: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 说 知 产

随意使用表情包可能涉嫌侵权?

侵权者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什么样的表情包受《著作权法》保护?

让我们一起来看通州湾法院

“知产说法”栏目的精彩案例

了解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案情回顾

厦门某公司于2021年5月在江苏省版权局就《花痴少女森》美术作品依法进行登记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显示,该作品创作完成日期为2014年6月13日。

被告南通某公司系微信公众平台“某打工网”的运营主体,2017年1月15日,该公众平台发布文章《年底老同学聚会的十大禁忌,打工人一定要注意!》,文中使用了一个表情动图与原告厦门某公司登记的《花痴少女森》美术作品中的一个美术图案基本一致。原告厦门某公司即经过证据固定后,以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万元。

经法院组织调解,本案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南通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厦门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500元。

“表情包”涉及哪些著作权

问:“表情包”也能算作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美术、建筑作品。

案涉“表情包”以线条、色彩、形状等元素的组合而具有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形式,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该美术作品系由作者投入了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并且具备“能以一定形式表现”这个条件,符合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定义,且依法进行了登记并投入使用,依法受到保护。

问: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某些表情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何种权利?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本案被告南通某公司未经原告厦门某公司许可使用,通过将原告的美术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已经构成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规定:具体赔偿数额上,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问: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呢?

答: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审判实践中,对“表情包”美术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较为严格,一旦被认定为营利使用或据此获利,很可能不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表情包”价格并不贵,建议大家付费使用,尤其是经营主体,这既是对创作劳动成果的尊重,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原标题:《公众号推文使用“表情包”可能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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