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买卖电话号码资源是否违法?这个案例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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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买卖电话号码资源是否违法?这个案例告诉你!

2024-07-05 04: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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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如果你经常接到、收到这种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不用怀疑,你的个人信息已经被泄漏。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起枣阳法院近日审理的一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事件还原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坤与他人合伙在枣阳市北关“四季鲜”批发市场西边二楼租赁房间,开设“四海传媒工作室”,从事网络贷款引流推广业务。

为开展业务提高业绩,刘某坤联系被告人付某,出资500元求购公民电话号码,付某又联系被告人李某昊帮忙购买公民电话号码。

李某昊看到手机微信群里有人出售电话号码,便通过微信联系对方购买了500元的电话号码。2019年6月27日,李某昊通过文档将电话号码发给了付某。付某收到后,当日将该文档转发给刘某坤。刘某坤收到该文档后,于当日将500元钱微信转账给付某,付某于次日通过微信将此款转给李某昊。

经鉴定,该文档中公民电话号码数量为9739条。

2019年8月13日,刘某坤投案自首,10月3日、10月4日,李某昊、付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坤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付某、李某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9739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坤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案发后,能坦白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昊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枣阳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李某昊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那么,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个人信息是一个人的隐私,别人不能随意侵犯。然而有一些人通过非法的途径,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利用的,就构成了犯罪。那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社会危害严重。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被不法分子获取。同时,要增强法治观念,面对个人信息数据可能带来的利益诱惑,守住法律底线,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或者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通讯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做好自律自控。

END

发布:枣阳市人民法院

(2020年第117期/总853期)

责编:梁军 | 编辑:王俊懿(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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