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系案件集中管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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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系案件集中管辖政策

2024-07-13 06: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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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陕西太康县人民法院、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江苏扬中市人民法院、湖北宜昌市人民法院、湖南常德武陵区人民法院、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等,均依据上述文件裁定将恒大相关案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全网无法搜索到上述文件内容,应为内部文件。

华夏幸福系案件集中管辖文件内容可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以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包括廊坊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除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开裁判文书

根据2021年8月-10月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恒大系案件移送管辖裁定,得出如下信息:

1.关于集中管辖案件类型

目前,恒大系案件集中管辖的案由主要涉及4类:

(1)合同纠纷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仓储物流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2)票据纠纷类: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执行案件:首次执行。

(4)申请支付令。

上述案件中,以票据纠纷类居多,其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关于集中管辖对象

(1)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如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盘锦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等。

(2)恒大地产及其关联公司,如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盘锦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等。

(3)恒大汽车及其关联公司,如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等。

(4)恒大旅游及其关联公司,如天津东丽湖恒大酒店有限公司等。

(5)非恒大直接控股但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2民初2951号之一裁定载明:本案被告长春泽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该《通知》中所列关联公司之一,故本案依法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因此,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文件应有恒大系公司的详细名单。

3.关于集中管辖的恒大系诉讼地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9010号裁定载明:以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一审民事纠纷及相应的执行案件,已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的(包括已经向当事人发受理应诉通知书、开庭公告但尚未正式开庭),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此,原告为恒大系公司【如(2021)津03民辖终422号】,被告为恒大系公司【如(2021)苏0621民初4414号】,第三人为恒大系公司【如(2021)沪0118民初16085号,被执行人为恒大系公司【如(2021)津0116执10208号】,均属于集中管辖范围。

三、恒大系案件集中管辖实务

就恒大集中管辖事宜,整理律师同行信息如下(注:不代表信息真实性,请与管辖法院进一步核实):

1.关于恒大系案件的集中管辖范围

(1)涉恒大商事及金融纠纷,如典型的票据纠纷、借贷、加工、买卖合同等纠纷,均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2)涉恒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劳动纠纷/商品房买卖及预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300万以内的工程合同纠纷,均不进行集中管辖。

(3)即使确定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案件有可能被派送到区法院审理,广州中院目前已经指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2.关于立案保全问题

(1)可以网上立案,也可以直接邮寄或者到现场立案。

(2)可以在立案时申请财产保全,但因恒大系案件强制调解,财产保全可能要等到正式立案之后法院才会行动。

(3)立案的相关材料和普通案件需要的材料相同,如起诉状及证据、授权资料等。

四、不直接起诉恒大系公司,起诉其他主体能否规避集中管辖

票据案件中,部分持票人为避免集中管辖,未将作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能否规避集中管辖呢?

未将作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可能追加恒大系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再移送集中管辖。在(2021)沪0118民初15961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中,原告未将恒大系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出票人和承兑人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再以第三人为恒大系公司移送管辖。上海、江苏法院多采取上述办法。

五、恒大作为一人公司股东的,能否将恒大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且已有生效判决,判决恒大对全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2021)粤01民终16142号民事判决载明:广州市恒大永昌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恒大公司)是否应对广州市鑫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鑫诚公司,恒大公司100%控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恒大公司及鑫诚公司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仅能证明恒大公司及鑫诚公司在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不足以证明恒大公司财产与鑫诚公司财产一直处于相互独立分离的事实。因此,恒大公司应对鑫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恒大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作者:李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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