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南京市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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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南京市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摘要

2024-07-14 07: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1.总部企业是指在南京市注册成立,符合南京市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具有法人资格、履行总部职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2.综合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能级提升类综合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南京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3.区域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投资或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能级提升类区域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南京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4.功能型总部: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承担母公司物流、采购、研发、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服务职能,能级提升类功能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对南京市的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研发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30%,能级提升类研发型总部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5.总部企业母公司(综合型总部为申报企业自身)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

(2)制造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分别不低于2亿美元、1亿美元资产总额的大型跨国公司;

(3)行业内排名前十且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的行业领军企业。

6.在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宁投资设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域总部。

(2)经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分别直接认定为区域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二、总部企业复核

1.对2012年以来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开展复核工作。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按认定工作流程向初审受理部门报送变更情况。

3.对于认定后注销或十年内搬离南京的总部企业,经报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其称号并收回认定标牌,收回其享受的总部经济奖励资金。

4.对于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含)以下,或连续2年不申报复核,或经核实以虚假材料申报并获得认定的总部企业,经报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其称号并收回认定标牌,停止其享受总部经济奖励扶持政策。

5.被取消称号的企业,自被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1.《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仅外资企业提供);

3.申报企业申请书;

4.申报企业最近一年由权威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5.申报企业母公司(综合型总部为申报企业自身)为500强企业或行业领军企业的,提供权威榜单排名情况或由国家级行业组织出具的关于企业在所属行业排名情况的说明,同时提供能证明榜单发布机构或国家级行业组织权威性的支撑材料;

6.投资、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正常运营的佐证材料;

7.关于在本市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十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

8.申报企业母公司审计报告(母公司为行业领军企业时提供);

9.申报区域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的企业,提供母公司出具的关于申报企业管理服务职能的授权书或能够体现申报企业总部职能的母公司集团内部正式文件;

10.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企业,提供获得相关授权或认定的文件;

11.符合研发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12.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信用报告等)。

(二)申请总部企业复核

1.《南京市总部企业复核申请表》;

2.申报企业最近一年由权威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材料报送

认定和复核的企业于2023年9月10日前在“宁企通”平台(http://nqt.nanjing.gov.cn)进行申报;各初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按分工于2023年9月18日前提交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企业由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集中评议,确定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复核合格且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兑现相关政策。

五、联系方式

1.市发改委外资处 董 瑾

联系电话:025-68787022

2.市商务局外资处 童银华

联系电话:025-68539380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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