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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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3-04-24 15: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我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积极引进市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在我市落户发展,高水平打造“青春都市·幸福瑞安”,在温州做强做大“全省第三极”中实干争先,争当全省“两个先行”排头标兵,经梳理整理,结合瑞安市实际,制定印发《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政策依据

(一)《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2020〕89号);

(二)《浙江省招大引强专项行动方案》(浙商务发〔2022〕34号);

(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温政办〔2022〕56 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分认定标准、政策扶持、附则三部分内容。

(一)认定标准

1.关于直接认定型总部企业认定。瑞安市域外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民营企业100强、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等,当年在我市注册成立也可直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2.关于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在瑞安注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 1 家及以上瑞安市域外关联股东的企业或瑞安市域外实际控股的自然人(含瑞商回归);在瑞安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的贸易型企业、平台类贸易总部,与市政府、功能区、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签订合作协议,且认定年度现货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其中贸易型批发类企业年度现货销售额不低于 1 亿元(含),贸易型零售类企业年度现货销售额不低于 2000 万元(含),平台类贸易总部年度现货销售额(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不低于 30 亿元 (含),可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3.关于其他类总部企业认定。由市外转入本市注册且经营的其他企业,企业本年度对地方经济绩效达到一定规模且达到其他相关条件的,可认定为新招引其他类总部企业。

(二)政策扶持

1.关于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每年按其年度现货销售额或地方经济绩效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他类总部企业“现货销售额”特指企业市外汇总在瑞安缴纳部分。“地方经济绩效”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

2.关于重大贡献奖。为吸引高质量总部企业,特增设重大贡献奖。经认定且年度现货销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的贸易型批发类企业与经认定的平台类贸易总部(入驻批发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可另外给予重大贡献奖励。原则上每年最高可按其年度现货销售额的0.4‰予以奖励,但根据约定任务数,每年最高可按其年度现货销售额的0.45‰予以奖励。经认定且年度销售额(不含税)达20亿元(含)以上的其他类总部企业,可另外给予重大贡献奖励,根据约定任务数,每年最高可按年度在外销售额(不含税)的0.25%予以奖励。

3.关于提升能级奖励。经认定的总部(本部)设在瑞安,且上一年度在瑞商品销售额超 10 亿元,当年取得“世界 500 强”等称号的总部企业,也相应给予一定的能级提升奖励。

4.关于人才激励政策。根据总部企业人才落户我市清单,按照现有人才政策给予奖励。

5.关于办公用房补助。为保证总部办公用房的高质量奖补,减少企业流失,对连续三年完成认定的总部企业在瑞安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才能进行办公用房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助。另外贸易型总部年度现货销售额须达到20亿元(含)以上,才可享受租金补助。

6.关于其他政策奖励。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给予政策支持,奖补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已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市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有供地项目的企业,项目供地前已有约定的,按约定协议执行。

(三)附则

对总部企业内涵、认定条件、地方经济绩效、时效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实施时间

《意见》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2〕84 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瑞安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瑞安市商务局

解读人:娄延林、郑定宏

联系方式:0577-65889106

0577-6586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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