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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22: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爆炸性厂房、库房平面和空间布置1

  1.地下、半地下室

  (1)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下、半地下空间采光差,其出入口的楼梯既是疏散口又是排烟口,同时还是消防救援人员的入口,不仅会造成疏散和扑救困难,而且威胁地上厂房的安全,而甲、乙类厂房由于其所使用或生产的物品的性质,如果发生火灾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

  (2)甲、乙类仓库也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仓库若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火灾时室内气温高,烟气浓度比较高,热分解产物成分复杂、毒性大,不利于消防救援。

  2.中间仓库

  为满足厂房的日常生产需要,往往需要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一定数量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存放在厂房内。存放上述物品的场所叫做中间仓库。

  (1)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对于易燃、易爆的甲、乙类物品,如不隔开单独存放,在发生火灾时,则会相互影响,造成不应有的更大损失,故控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用量。但由于生产规模、产品不同,一昼夜需用量的绝对值有大有小,难以规定一个具体的限量数据。对易燃、易爆的甲、乙类物品需用量较少的厂房,如有的手表厂,其用于清洗的汽油每昼夜需用量只有20kg,则可适当放宽为存放1~2昼夜的用量;如一昼夜需用量较大,则应严格控制为一昼夜用量。

  (2)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中间仓库最好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3.办公室、休息室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当办公室、休息室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产生爆炸事故时,其冲击波有很大的摧毁力,普通的砖墙很难抗御,即使原来墙体耐火极限高,也会因墙体破坏失去性能,故要采用有一定抗爆强度的防爆墙。防爆墙为在墙体任意一侧受到爆炸冲击波作用并达到设计的压力作用时,能够保持设计所要求的防护性能的墙体。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若发生爆炸,在泄压墙面或其他泄压设施还未来得及泄压以前,在数毫秒内,其他各墙已承受了内部压力,因此防爆墙的具体设计,应根据生产部位可能产生的爆炸超压值、泄压面积大小、爆炸的概率与建造成本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防爆墙的通常做法有几种:钢筋混凝土墙、砖墙配筋、夹砂钢木板。

  4.变、配电所

  (1)甲、乙类厂房属易燃、易爆场所,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不应将变电所、配电所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以提高厂房的安全程度。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允许专为一个甲类或乙类厂房服务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对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所,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需要设观察窗,故作了适当放宽,允许在配电所的防火墙上设置不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甲级窗。

  5.总控制室与分控制室

  总控制室设备仪表较多、价值高,是某一工厂或生产过程的重要指挥、调度与数据交换储存场所。为了保障人员、设备仪表的安全,国内外许多工厂的总控制室,一般都单独建造。同时,考虑有些分控制室常常和其厂房紧邻,甚至设在其中,有的要求能直观厂房中的设备,如分开设则要增加控制系统,增加建筑用地,增加造价,还给使用带来不便。所以分控制室在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厂房贴邻建造,但必须靠外墙设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他部分隔开。对于不同生产工艺或不同生产车间,甲、乙类厂房内各部位的实际火灾危险性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对于贴邻建造且可能受到爆炸作用的分控制室,除分隔墙体的耐火性能要求外,还需要考虑控制室的抗爆要求,即墙体还需采用防爆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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