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7万元!未按规定自行监测、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如何规范采样监测平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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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7万元!未按规定自行监测、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如何规范采样监测平台设置?

2024-07-17 20: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其他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 罚款17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未按照对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行为:处罚款叁万元整(3万元整);

2.未按照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行为:处罚款叁万元整(3万元整);

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仪器的行为:处罚款叁万元整(3万元整);

4.未按照设置排污口行为:处罚款叁万元整(3万元整);

5.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处罚款伍万元整(5万元整)

以上合并处罚款壹拾柒万元整(17万元整)。

采样孔、采样平台等如何规范化设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48号令)要求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制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第4节自行监测的一般技术要求第2点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中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 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 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有关监测条件要求中都有对配套监测设施的要求:《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中对监测条件的准备中有如下要求”在确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该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保证监测人员安全和方便操作。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301/T0277—2018)中监测要求“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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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位置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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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孔

0 3

监测平台

0 4

连接平台通道

文章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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