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录音证据,能否认定欠款事实?(法院判决+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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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录音证据,能否认定欠款事实?(法院判决+案件评析)

2024-07-14 15: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几种证据,包括: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录音证据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在存有疑点的情况下,是不能单独采用的。但是本案中,原告肖某与被告高某之间的录音,音质清晰、内容清楚,而且双方之间共计发生了三次录音,均对被告欠款一事进行了协商,不存在有疑点的情况,故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于被告高某主张的原告录音目的是为了诉讼而不是为了对账,法院不能采纳这一说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该条款对视听资料做了限制,首先要求的是“合法取得”。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具体到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分析:1、如果是在正常的电话通话或者当面交流中,未经对方许可而偷偷录制,这种情况下取得录音证据一般认定为合法取得,有效证据。2、如果采取在他人住所或者工作场所安置录音设备,或者跟踪他人拍录视听资料,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为非法取得,无效。其次,则是要求有其他证据佐证。具体到本案中,被告高某对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予以认可,仅对货款的数额存在异议,在有合法有效录音证据的情况下,结合被告的答辩可以认定本案的欠款事实及欠款数额。

综上,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如果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录音要合法方式取得,同时不能有疑点,不能剪辑、拼凑、篡改;2、有其他证据佐证,从而增加录音证据的证明力。那么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如何取得有效的录音证据呢?首先要选用音质清晰的录音设备;其次,要引导对方谈论相关的案件实际情况,而不是东拉西扯,引导对方说有用的话;最后,要保存好录音的原件,切勿移动、修改,否则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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