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积金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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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住房消费类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可截止签订购(建、修)合同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截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修)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已发生的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租赁住房的 ①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 ②租赁其他住房的: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2000元/月,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为1200元/月。上述金额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非住房消费类 ①离休、退休(退职)的; ②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③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④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六个月的; ⑤出国、出境定居的; ⑥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⑦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救助证有效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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