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邻居家小孩吃零食结果小孩被噎死了,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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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邻居家小孩吃零食结果小孩被噎死了,要承担责任吗?

2024-07-12 08: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无过错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但并不是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成立侵权责任就必然成立,因为还需考量免责事由;如《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的受害人故意、《侵权责任法》第29条与《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的不可抗力等就是典型的免责事由。

本案中,小张赠送桔子的行为属于日常行为,桔子对于5岁的小宝来说正常情况下并不会带来危险,且小张并不能预料小龙会与小宝分享,进而小宝食用后致死,故而,不能认定小张对小宝的死亡有过错,故而小张对小宝的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赵奶奶带孙子小龙在小区公园中玩耍,对于小龙分享给小宝桔子的行为未加制止,对小宝接受的行为也未制止,赵奶奶的这种不作为符合一般成年人的常规处理,因此不能认定为存在过错,所以赵奶奶对小宝的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小龙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分享桔子给小宝的行为,也无过错。进而,需要考量其监护人,即小龙父母有无监护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小龙父母将小龙交由奶奶临时监护,所托之举并无过错,小龙父母也无临时监护选任上的重大疏忽,故而并无监护失责,不应就小宝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并未直接规定意外事件是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也没有立法明文规定何谓意外事件。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将意外事件作为重要的免责事由之一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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