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名单管理:制度是超速的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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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名单管理:制度是超速的摄像头

2024-03-10 08: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由于风险、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没有人可以托付”的原因,存在着公职人员把不法获取的财产存放在本人或家人名下的情况。而除了涉案、被举报而进行的调查外,目前尚无对公职人员申报的财产进行核查的制度安排和技术手段,因此有必要实行基于公职人员名单的财产核查。

  名单管理

  我国在名单管理上有很多成功经验,如对上市公司高管及其家属的管理,全国有几十万人的名单全部在证券交易系统里面,只要有任何一个人买卖特定公司的股票马上报警。还有港澳通行证的名单管理等等。现在存款、房产、股票等财产管理都已经信息化,只要法律有规定,对公职人员的财产通过信息系统核查是完全可行的。

  名单的确定方式和范围应该按照规则确定(如厅局级以上),而不是选择性地确定(如张三李四)。最终应该包括履行申报义务的对象。既然申报,组织理应核查。至于是否需要包括公职人员的亲属,如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甚至是否需要包括秘书,都按部门和岗位性质确定。

  名单的使用部门和使用方式应该导入到银行、证券、房地产、公司注册、车辆管理等部门的信息系统,由这些系统按期(月、季、年)报送清单,并进行异动报警。如某一公职人员有一天增加50万元存款或增加了3套房子,就会自动报警。

  信息的后续处理方式一定要尽量自动,减少人为干预,有效避免说情的压力。如在某些情况发生后,自动发通知要求本人说明,或者自动报送到上级部门,或者自动通知特定部门等。为了有利于后续处理,可以参考学生考试的“密封阅卷”,用代号表示姓名,姓名和代号之间的对应关系由核心部门掌握,既保证资料的公正处理,又有效保密。信息的鉴别和处理流程要有监督,包括必要的公众监督。保证不至失效,不被滥用。

  名单管理的实施效果,就是完全准确的信息核查,更是对公职人员的警示:明知自己被名单管理,财产放到自己或家人名下无一可以漏网,消除侥幸心理。在这种措施下,公职人员登记在本人或者家人名下的财产肯定是基本合法的。

  披露代持

  “名单管理”实施以后,登记在自己和家人名下的财产基本合法,但是,不能解决公职人员把自己的财产,如房产、股权、现金挂在别人名下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名单管理或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核查、公示,都是空话。因为申报、核查、公示的都是他自己名下的财产。

  解决这个问题,还是可借鉴上市公司的办法。现在法律规定,股份公司在IPO之前,所有的股东都要“披露代持”,即陈述股东拥有的股权中是否有为别人“代持”的。

  如果把这个规定扩展到所有的公司股权以及房屋等财产,“披露代持”就能够有效地消除代持现象。为什么?两方面的效果:我是公职人员,我要朋友代持,原来朋友不好拒绝,现在法律规定必须要披露,朋友拒绝“顶包”有了有力的理由;从公职人员的角度,原来让朋友代持,同时签一个内部协议保证以后(如退休后)归还,现在法律规定要披露,如果不披露就有可能发生纠纷,收不回来。这就能够有效地消除代持。

  披露代持肯定要奖励披露,惩罚不披露。如披露以后是不是可以获得某种便利或者奖励,或者进入诚信档案。代持者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应该有明确规定。同时,要考虑从对公职人员财产核查的角度披露代持是合适的,但一般自然人之间披露代持是不是合适?是不是只需要披露为公职人员代持的部分?股权、房产的代持容易披露,现金等怎么办?需要继续探讨。

  一人多户口,也是一种代持。这既是一种对财产的隐瞒,也是对户籍制度的嘲弄。从技术上很容易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不管几个户口,照片始终是同一人的,可以用软件根据照片的特征来识别、提示疑点,这是马上就能做的事情。进一步的,可以在户籍管理中加上指纹、DNA等,彻底消除一人多户。

  财产分类

  名单管理、披露代持以后,存量就很透明了。存量怎么处理?这是目前争议非常大的。“特赦派”说哪一天以前的财产全部不追究了,“清算派”说有一个案件查一个案件。我的建议是分三种颜色管理,黑白灰三色。

  白色的是合法财产,黑色的性质就是贪腐所得,经济上一定要收回社会所有,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捡便宜,但是不是惩罚,就可以分不同的情况:如果是查案件查出来的或者企图转移国外被国家发现的,就要惩处;如果是名单管理、披露代持挖出来的或者自己申报的,可以先不处理。

  灰色的财产,需要说明来源合法或者基本合法。为什么搞一个灰色?在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核查清楚后,由中央来定什么样的东西是灰色,出发点是兼顾两个:第一个是核查的总体结果,第二个是稳定干部队伍的要求。例如,是不是可以规定没有利益请托关系的收受利益,在一定收入以下可以定为灰色,如逢年过节的红包。再如,是否可以规定超过合法收入以上的一定金额为灰色。

  遏制财产外流很重要。我看到美国的报告,说2010年我国资本外流是六千亿美元,相当于四万亿人民币,数据很惊人,一定要遏制。除了发现外流、转移财产的一定要严惩外,对于不流到境外,仅在国内通过一些方法洗白的是不是要追究?

  我个人觉得就公职人员整体而言,有明显的贪腐、权钱交易黑色财产的应该是少数人,大部分公职人员有的是一些灰色收入。所以我觉得我们要给决策者传递信号,查清情况比民间估计要好得多。

  与财产公示的关系

  财产公示真正意义是什么?我个人觉得有两个意义:第一是从政治伦理和政治文化的角度,表示执政党和成员有信心接受监督,“官财两道”,不怕公开;第二是从防腐机制的角度,让渡了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权而引入公众核查。但财产公示也有两个副作用:第一个是容易引起攀比,影响士气;第二个是一部分公职人员利用信息优势或者其他优势积累起来的财产,虽然不是工资性收入,合法或基本合法,但数额较大(如北京、上海等地公职人员前几年买的房子),容易加剧民怨,引起误伤。

  有一个比喻可能不是很恰当:如果对财产的核查类似于拍汽车超速,财产公示就相当于发动路人抓拍,名单管理则相当于在关键路段装专业摄像头。从信息完整、真实的角度,专业摄像头更有保证。财产公示肯定需要,但先行一步实施名单管理,可以适当缓解财产公示的压力,为财产公示打下基础。而且,财产公示和名单管理的覆盖范围、核查手段也可以互相补充。

  总之,实施名单管理以后,公职人员非法获取财产就会被发现,披露代持以后放在别人名下也有风险,分色处理则对处理存量财产的方法谋求在法律法规、人民意愿和稳定队伍之间的最大公约数。我还要强调,名单管理假如是专业摄像头,拍的资料怎么处理是最关键的,要保证拍了不白拍,也要保证拍了不滥用。这样,就能为妥善解决对公职人员的财产核查探索一条可操作性的途径。

  (作者系九三学社中央委员、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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