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双说法:建筑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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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双说法:建筑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024-07-13 22: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双宣宣 双流法院微服务

哎,你们施工方怎么回事,这个项目有质量问题呀!

虽然,但是,当年是通过了验收的,而且现在十年过去了,项目都过保修期了……

当年这个项目具体是小甲和小乙负责施工,要不,您问问他们?

你的意思就是不负责了?

嗯,怎(jiu)么(shi)会(bu)呢(xiang)。

小甲和小乙呢?

我(jiu)不(bu)清(ren)楚(zhang)哈

我(wo)也(ye)不(bu)晓(de)得(ren)哦

十年前

一个工程项目

经多次分包

涉4家公司

原本约定工程各项内容

但却出现了不合规的栏杆?

十年后

这批不合规的栏杆

究竟该由谁“买单”?

让我们今天一起来看看今天的

《双双说法》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A公司的某项工程施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工程设计图、质保期等,并约定材料和工程设备由B公司负责采购。同月,B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C公司。同年,C公司委托D公司承担该工程中栏杆采购及安装分部工程。2012年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18年,在该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栏杆存在严重损坏、脱落现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涉及金额82万余元。随后,A公司多次与B公司交涉要求改建或修复全部栏杆,并要求C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因双方协商无果,A公司遂将B公司、C公司诉至双流法院,要求其按工程设计要求返工改建或修复栏杆,或者支付改建修复费用。

诉讼过程中,A公司申请对工程所有栏杆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进行鉴定。经鉴定,工程栏杆存在不符合设计图与竣工图要求的问题。且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案涉工程栏杆修复费用为8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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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验收标准。建设工程实际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验收合格是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但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保修期是指施工单位对保修期内出现的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无条件实施修复的期限,并非对工程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保修期满,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消灭,但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受影响。案涉工程项目存在的内在质量瑕疵自施工之始,工程交付之前就客观存在。B公司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此外,双方合同也约定,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否则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C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分包人应当与B公司共同承担案涉工程的修复费用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因B公司、C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改建修复案涉工程,故其应向A公司支付改建修复费用。但因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即已交付使用至今已近十年的客观实际,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损益相抵等原则,酌情确定B公司、C公司承担57万余元的改建修复费用。

判决作出后,B公司、C公司不服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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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方往往会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应进行无条件维修。但不可将保修期等同于工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期限,二者是竞合关系。如果像本案情况一样,由于施工方偷工减料、未按合同约定和质量标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即便保修期已届满,施工方也应承担工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安全重于泰山,建筑工程质量关乎生命安全,不能有丝毫马虎。工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不会随质保期届满而停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贪图利益的行为终会付出代价,切莫因小失大。

民四庭法官 周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文字:审管办 李亚曦

原标题:《双双说法:建筑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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