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拿的禁忌证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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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掌握推拿手法应用的禁忌证非常重要,可以确保患者的治疗安全,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下情况不适合运用推拿手法。 1、各种传染性疾病。 2、结核性和感染性疾病。 3、所操作的部位皮肤有烧伤、烫伤或有皮肤破损的皮肤病。 4、各种恶性肿瘤,特别是与施术面重合或交叉部位的肿瘤。 5、胃、十二指肠等急性穿孔。 6、骨折及较严重的骨质疏松症患者。 7、月经期、怀孕期的腹部、腰骶部操作。 8、有严重心、脑、肺病患者;有出血倾向的血液病患者。 9、患有某种精神类疾病,不能与医师合作的患者。 10、大醉或过饱、过饥、过度劳累的患者。 此外,诊断尚不明确者、急性软组织损伤且局部肿胀严重者(如急性脊柱损伤伴有脊髓炎症状、急性踝关节扭伤等),以及骨关节结核、骨髓炎、老年性骨质疏松症等骨病患者亦不适合运用推拿手法,临床应多加鉴别诊断以明确。 参考资料:[1]房敏,宋柏林.推拿学.第4版[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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