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件延迟、毁损、丢失?法官提醒你“六要六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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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件延迟、毁损、丢失?法官提醒你“六要六不要”!

2024-07-13 14: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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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得益于现代快递服务的高效、便捷、价廉的优势,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开始青睐于选择普通快递寄送生产设备和商品。但实践中快递件延迟、短少、毁损、丢失等情况频发,企业如何在寄件过程中保障自身权益?出现损失后如何有效索赔?

本期,闵法君给大家分享快递服务纠纷中寄件人风险防范指引及诉讼贴士。

一、案例引入

因快递丢失、损毁或延误导致的纠纷

丢失医疗设备案

A贸易公司于2022年7月通过某快递公司微信小程序下单,将一批医疗设备寄送至S省Q市并交付给第三方公司,设备价值约40万元。但快递公司迟迟未对货物进行派送,至2022年12月仍显示派送不成功,第三方公司要求A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贸易公司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

丢失环保材料案

B环保公司于2021年6月通过电子方式下单,将一批环保材料寄送至H省H市,运输方式为普通重货运输,运费为4000余元。某快递公司揽收后,下单员操作时勾选了最低保价金额2000元。后因货物寄送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全损,B环保公司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货物价值赔偿全部损失。

临时牌照换牌延误案

C运输公司于2022年1月通过某快递公司线下网点下单,将牵引车的主车行驶证寄送至H省D市用于办理临时牌照,该快递直至26日后方被签收,导致C运输公司在此期间无法对外提供运输服务,被迫停运并产生高额经济损失。C运输公司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15万余元。

丢失进口保健品案

D保健品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某快递公司线下网点下单,将自海外进口的一批价值45万元保健品寄送至终端客户S省Q市。2022年8月2日,快递公司客服人员电话告知D保健品公司货物在途发生失火,货物全损。D保健品公司将快递公司及沿途运输环节各个快递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

二、维权途径

托运人损失的责任判定要点及赔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托运人可以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进行维权。托运人在选择请求权基础时,应充分考量证据效力和证明力,选择最有利于实现其主张的权利模式。

合同

之诉

O

R

侵权

之诉

(一)合同之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合同之诉,则主要审查四个方面:

(1)合同条款约定,托运人基于快递公司违约主张赔偿责任,应提供明确的合同依据,包括货物延迟或损毁的赔偿约定,保价约定,以及不适用格式条款等情形约定;

(2)损失的构成,托运人通常会主张直接经济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其中直接经济损失需提供货物价值证明,可得利益损失需再举证证明快递公司对于该可得利益知道或应当知道;

(3)违约责任的依据,包括具体违约行为、违约事实、系单方违约或双方违约、违约程度;四是是否有免责事由,托运人应注意合同中是否有免责条款的适用会阻碍请求权的行使。

(二)侵权之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侵权之诉,则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举证:

(1)存在侵权行为,即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不当托运行为的直接证据;

(2)产生损害结果,即托寄物发生毁损、灭失、遗失、延时等直接侵害结果并导致托运人经济损失的证据;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承运人的不当托运行为系导致托运人损失的直接原因的关联性证据;

(4)侵权人存在过错,即承运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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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划重点

托运人快递邮寄风险防范指南

风险防范前置,通过商业保险分摊损失,产生纠纷积极应对减损,把风控措施放到日常,方能够在诉讼发生后得以有效应对。

对托运人而言,“正视风险不侥幸,严守诚信细约定”,坚持做到快递寄送“六要六不要”,争取更多诉讼话语权。

前端

审慎评估货物托运风险

严格履行托运人义务

一要充分告知,不要漏报、瞒报。如实申报是托运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在快递下单时,不论是纸质订单还是电子订单,均应注明物品的信息(品种、规格、价格、材质、数量等),有商标的要写明商标,属于易碎品的应当特别进行说明。

二要仔细阅读,不要忽视格式条款。托运人在下单前,应充分了解订单条款内容,对格式条款要尤为重视。目前,快递服务合同中常见的免责格式条款包括保价条款、限制赔偿条款、延误不赔偿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托运人在寄送快递时应充分了解格式条款可能来带的不利因素,权衡风险与收益后选择适当的寄送服务。

三要正视保价,不要因小失大。对于贵重物品,托运人应当如实履行告知托运物价值这一附随义务,并根据物品实际价值选择对应保价服务。虽然托运人需承担额外的保价成本,但对此类物品,快递服务企业在运输、寄件、派送过程中也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一方面能够保障物品的妥善送达,另一方面在出现物品毁损、灭失后,也可根据保价金额进行索赔,更便于主张的实现。

中端

必要时购买

商业保险分担风险

四要分担风险,不要心存侥幸。对于贵重物品,托运人在快递下单时未选择保价服务的,托运人仍能够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分担风险,避免心存侥幸,忽视风险。

后端

跟踪货物运输状态

固化实际损失证据

五要保留凭证,不要置之不理。快递寄出后,托运人应当根据订单号跟踪物品寄送情况,如出现托运物状态长时间未更新,应及时同快递公司联系,并保留好沟通凭证。此外,因公众查询快递运单信息受时效限制,托运人应及时通过快递公司官方渠道导出快递送达凭证,避免超出时效无法证明快递信息。

六要积极应对,不要放任损失。托运物在寄递过程中,因不当搬运、交通事故等各方面因素,会出现毁损、遗失的可能。如发生意外,托运人在收到告知托寄物毁损、灭失的通知后应及时固化自身证据及沟通痕迹(如通话录音、微信、短信等),积极沟通索赔事宜,有效止损,拒绝“躺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张 静

上海闵行法院

商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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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原标题:《快递件延迟、毁损、丢失?法官提醒你“六要六不要”!| 诉讼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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