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青年志愿者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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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青年志愿者管理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音乐学院在校注册志愿者管理,促进我院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约束范围是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在上海音乐学院学生会志愿者部和各系、部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注册的全体青年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 第一条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条 注册条件 (一)具有上海音乐学院正式学籍; (二)爱党爱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制度; (三)学习优良,累计不及格科次(补考未过)不超过两科,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四)遵守志愿者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愿意接受所在志愿者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志愿者注册程序 (一)院学生会志愿者部及各基层学生会志愿者服务队发出招募志愿者的通知; (二)申请人向我院学生会志愿者部或所在院系志愿者服务队提出申请; (三)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四)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五)注册机构将申请人名单及资料交由上海音乐学院学生会志愿者部进行审核备案; (六)上海音乐学院青年志愿者部向申请人颁发 “上音青年志愿者”马甲及胸章; (七)申请人可同时以个人形式和加入系部服务队形式参加志愿服务,其参加服务情况分别计算并由院学生会志愿者部统一汇总; 三、青年志愿者权利及义务 第一条 志愿者权利 (一)参加学校及社会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二)对学校各级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参加所在服务队或各种志愿者培训活动; (四)参加每年上音共青团系统优秀志愿者评选,其相关资料进入个人档案,作为就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五)享有品德分加分的权利; (六)在校服务经历结束,获得上海音乐学院颁发的《上音青年志愿者服务证书》; 第二条 志愿者义务 (一)履行公民义务及上音大学生的各项义务; (二)遵守上音各项志愿者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各项志愿服务活动,服从调配,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在活动和生活中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五)及时并如实向所在所属志愿者团队及上音志愿者部汇报志愿服务情况,并 完善个人信息; 四、组织构成 (一)上海音乐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包括各系、部志愿者服务个人、团队和院学生会青年志愿者部; (二)上音青年志愿者受所注册组织(包括服务队和院学生会青年志愿者部)直接领导; (三)各系、部服务队受所在系、部团总支、党支部直接领导,院学生会志愿者部受院团委直接领导; (四)院学生会志愿者部是在院团委授权下成立的院学生会部门之一,负责全院志愿者的注册登记工作、对全校青年志愿者活动进行指导、对志愿进行培训、评选优秀志愿者组织和个人;学校各志愿者组织应自觉接受院学生会志愿者部的监督和指导; (五)各系、部志愿者组织及团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组织的章程、考核管理制度、评优评先办法;完善本组织的职能机构以便于活动开展。 五、日常管理 (一)各系、部志愿者团队及个人开展活动前应将活动计划及方案交由院学生会志愿者部进行审核,志愿者部将协助并监督活动开展,活动后各团队或个人应将活动材料(包括参加活动人员的志愿服务记录表,活动总结,活动照片)上交志愿者部备案作为年终评优材料; (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所在组织根据其服务情况填写志愿者服务登记表,并作为活动材料一部分上交志愿者部盖章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三)志愿者参加活动过程中应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名誉,各志愿者团队应注重在活动过程对本组织志愿者进行监督; (四)志愿者参加活动时应统一佩带志愿者标识(上音青年志愿者马甲及胸章),志愿者团队开展活动时应悬挂志愿者旗帜; (五)各志愿者团队应对本组织成员进行基本理念教育培训,并注重培养管理型志愿者以利于志愿者组织的长期发展。 (六)鉴于青年学生志愿者组织人员的流动性,每年进行自上而下的增补工作,具体流程为:院、系、部学生会志愿者部部长从部门干事中择优挑选,于每年四月份进行增补;部门干事于每年九月份新生入学后进行招新;志愿者年统由院学生会志愿者部于每年3-4月份进行,以利于志愿者组织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志愿者,其所在组织应上报志愿者部对其进行除名 1、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2、受到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3、累计不及格科目(补考未过)达到两科以上; 4、多次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5、志愿服务过程中严重故意损坏上音青年志愿者形象; 6、有其他严重违背青年志愿者服务理念及原则的行为; 六、表彰与激励办法 (一)院学生会志愿者部每年将根据各志愿者服务队和个人的服务时间和质量评选出二到三个优秀服务队,并颁发锦旗,;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在参加志愿服务时的具体表现评出若干名优秀志愿者; (二)对于自愿加入上音青年志愿者组织,积极参与志愿活动的青年,进行实际志愿服务时长登记,并根据时长及时效,颁发院级志愿服务证书。 (三)累计服务时间达15小时以上的青年志愿者,经志愿者部审核认定后将获得品德分加分; (四)若志愿者服务队或志愿者个人对每年的评优结果有异议则有权可向院团委提出申诉; 七、附则 (一)若本条例与上级志愿者组织条例存在冲突则以上级组织的条例为准; (二)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音乐学院青年志愿者部; (三)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共青团上海音乐学院委员会 上海音乐学院学生会志愿者部 2015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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