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大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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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大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

2024-07-17 01: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对此,王汉斌同志早在1984年3月13日“有关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第十个问题中讲过:地方组织法第26条(现行地方组织法第41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不仅是指本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职务,而且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1984年4月14日,云南省人大办公厅询问全国人大法工委: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里所说的“职务” 的确切含义是什么?是否包括秘书、科员、调研员、农艺师、工程师、技术员?对此询问,全国人大法工委于1984年4月27日答复“职务” 是指全体干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1986年1月8日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常委会委员是否能兼任政府部门的党内职务中提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包括了这些机关的全体干部。属于这些机关的编制、在该单位领取工资并担负一定工作的干部,都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由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对该“职务”特别释义强调:“本条中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全体干部。”

对于与“一府一委两院”存在领导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能否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曾在答复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请示事项中指出,各级人民银行的行长、武警总队的队长、人武部的领导等均不得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从上述答复中可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一府一委两院”的所有职务,凡与政府存在领导或管理关系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均不得在人大常委会担任职务,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与政府机构合署办公的企业,以及“一把手”由政府任命的企业和人民团体,由于其部分或全部履行政府的有关职责,其领导亦不得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也就是说,只要在“一府一委两院” 工作,不分行政、事业编制,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工作人员,党内党外人士,即便是工勤人员,临时借调人员,都是人大监督的对象,都在这个范畴,没有例外。不要说不得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就是兼任人大专委会委员的职务,也是不适宜的。

那么,“一府一委两院”人员当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后应当如何辞去原职呢?

根据宪法法律和人大相关制度规定,笔者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员被选转任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原任命机关辞去原任职务。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一府一委两院”的职务,如果选择主动辞去原任职务,那么辞职应在履任新职之前做出。如果没有主动辞职,那么原任职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应责令其辞职并接受其辞职,依法进行重新任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升任上级“一府一委两院”职务,原则上已经离开了本行政区,基于其代表资格的终止,在其调任的同时宣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也应当同时终止。

鉴于实务中“一府一委两院”人员转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普遍做法,笔者认为,恰当的辞职方法有两种,一是在当选之前辞去原任职务,二是在当选的同时向人代会辞去原任职务。

当选之前辞去职务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人代会召开之前向原任命机关——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辞去“一府一委两院”的现有任职。这种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任何疑问,当事人在常委会上提出辞职之后,主席团当然可以在人代会上顺利提名其为包括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内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另一种是在人代会召开之际,在大会提名候选人之前即向大会提出辞去现职。但此种做法存在一定弊端。通常情况下,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某人在大会上刚刚提出辞去原职,旋即又作为候选人进行提名,容易给人造成“事先安排好”的印象,对其他候选人不利,导致选举有失公平。

当选同时辞职是指在当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后,即刻向大会提出请求辞去原任职务。这种做法目前是大多数当选人员的做法。一方面,因为已经认识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在一府一委两院任职,另一方面,大会召开期间各位代表都在现场,向大会辞去原任职务是最简便易行的,代表们现场举手表决即可决定,因而为多数当选人员采用。

当然,不管怎么讲,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员被选任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原任命机关辞去原任职务。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应严格把关要求,依法启动任免程序,接受原任职务的辞职,并对相关人员重新任命,以防止和避免人大常委会与政府行政、监察、审判、检察职务同时兼任、同时存在的违法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维护法律的尊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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