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月坛学生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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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3 09: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月坛学生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张天聪营业款1121737.57元;二、被告天津市月坛学生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天聪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0000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0000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0000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0000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0000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0000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1737.57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天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96元,减半收取计74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48元,由被告天津市月坛学生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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