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病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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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

2023-05-04 01: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张某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未支付病假工资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发放病假工资。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6月,张某调入该单位后患恶性肿瘤,于2020年4月2日至6月8日在医院治疗。出院后,张某继续休病假3个月。期间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向张某发放病假工资。

【处理结果及相关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职工患病后医疗期内是否应获得病假工资。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依法享受病假工资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建立这项制度体现出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和保护。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原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期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明确提出,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查明的事实,由仲裁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公司向张某发放病假工资9000.00元。

【案例启示】

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职工休病假应如何管理难以把握,由于个别医生开人情假条,且有时建议休息时间较长,导致用人单位在职工休病假方面难以管理,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一方面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杜绝个别职工小病大养的现象存在,同时应主动与定点医院加强沟通,防止人情病条的出现。但对确实患病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兰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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