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买微型车位却停放超长车辆,标准车位车主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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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买微型车位却停放超长车辆,标准车位车主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2023-12-28 08: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以下文章来源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作者栖小法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提供司法服务,促进司法公开。

张先生在小区买了固定停车位,

但最近每天停车总是生气,

不是因为他车技不好,

而是因为隔壁车位的"邻居",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案涉小区地下车库1号标准车位产权人,车位建筑面积13.34平方米。被告李女士、赵女士分别是2、3号微型车位产权人,车位建筑面积9.23平方米。

张先生认为,李女士、赵女士购买的是微型车位,却停放超长车辆,车身超过车位线,导致自己出行不便,存在安全隐患。请求法院判决李女士、赵女士停止侵占公共道路,排除妨害。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承办法官前往小区实地勘测,发现1号车位位于2、3号车位斜对面,2、3号车位的限位器已被拆除,李女士、赵女士所停放的车辆在车尾部抵近墙面的情况下,两辆车的车头部分仍超出2、3号车位画线的专有面积且超过地下车库道路通行黄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张先生提交的自驾车辆进入车位的视频显示其在1号车位停放车辆时既无超出专有面积也无其他违规之处,2、3号车位所停车辆对其停放车辆有较大影响。李女士、赵女士在购买车位时明知其购买的是微型车位,应知晓该车位是难以停放超长车辆,在拆除车位的限位器后仍无法消除对张先生停放车辆的影响,故被告李女士、赵女士应排除对原告张先生名下1号车位的妨害。

法院提醒

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长,“买车容易停车难”逐渐成为困扰很多人的难题,于是一些小区充分利用地下边角区域,设计了规格小于标准车位的微型车位。微型车位的使用空间有一定标准和应用范围,如果影响到隔壁正常尺寸车位的车主,那就侵害了相邻权,需要承担排除妨害的法律责任。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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