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二清"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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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二清"知多少?

2024-07-12 05: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写在前面 微信支付商户属于金融账户,使用微信支付商户进行收、付款的同时也需要遵守微信支付平台规则以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风控不是为了故意刁难商户,是平台方针对可疑交易的安全措施",商户出现异常应及时提交资料申诉配合平台处理,无理取闹解决不了问题。 这次主要为大家介绍“二清”相关内容,对于“二清”这个名次,大家可能经常会听到,对于其具体是个“什么东西”以及“二清”有什么危害并不了解,本文辅以几个案例为大家详细介绍什么是“二清”以及“二清”风险。 “二清”的定义 背景:

根据监管要求:监管部门禁止没有取得支付牌照和支付资格的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禁止其以自身名义搭建具有金融属性的类电子账户,禁止私设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不受金融机构管控的资金池。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相关说明:“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应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什么是二清: 官方定义

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以下网络支付业务行为均属于“二清”行为:

1.采取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即客户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该平台二级商户。 2.为客户开立的账户或提供的电子钱包等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 如何更好的理解“二清”行为

用户小明同学在某平台(主体为"小e")购买一件商品下单并进行付款,此时钱付款到了平台“小e”主体的所申请的微信/支付宝商户中,在达到支付结算周期后(一般为T+1日),微信/支付宝将资金结算给平台“小E”,“小e”收到资金后再将钱款从自有账户结算给平台的商家,因为“小e”未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所以其行为属于“二清”,即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

“二清”的风险

危害客户资金安全,极容易引发局部风险事件。人民银行有出台系列管理制度,对支付机构吸收预付资金并予以存放和管理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相关资金必须全额存管在符合资质的银行,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划拨资金,不得挪用、占用和借用。但无证机构不受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其直接开展商户资金结算和预付卡发行,自行控制和支配相关资金,由此产生截留、挪用商户资金的风险。现实中已多次发生无证机构挪用商户结算资金或持卡人预付资金、“跑路”的风险事件。

“二清”相关案例 案例一

某本地生活团购(外卖)平台,用户在其平台下单购买团购优惠,在对应商家核销使用后,平台再将资金打给对应商户,此类是典型的“大商户”模式,属于二清,违规。

案例二

某西安校园saas公司缴费平台,其具体业务模式为:家长提交学费缴费订单并缴纳资金,支付宝公司完成收单并统一归集至该saas公司支付宝余额账户,再将资金结算至其在网商银行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收费学校可向网商银行发起交易指令,相关资金从网商银行账户转出到学校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此行为属于“二清”涉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

案例三

江苏某电商企业通过搭建在线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与支付公司签订协议获得支付接口,并约定资金支付结算费率。下游商户在平台内开立商户号,约定资金结算费率。相关人员在下游商户网站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等途径进行资金充值,资金实际进入改电商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再按照“T+1”的原则将资金结算至商户账户,这家电商公司可以实际控制上述资金,即二清行为。在无法穿透式监管的情况下,平台存在挪用商户资金的行为,与此同时,还存在虚假商户洗钱的行为。由于违规清算金额超过1000万,平台负责人在一审被法院判处8年的有期徒刑,其余员工也分获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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