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快捷支付盗刷他人资金,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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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信快捷支付盗刷他人资金,法院判了!

2024-07-12 11: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微信、支付宝等手机智能支付工具

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

也存在诸多漏洞

安全风险不容忽视

近日,炎陵县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

通过微信快捷支付功能盗取他人资金案

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江某某在被害人黄某某的门窗加工店中务工,期间在黄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黄某某放置在店中桌上皮包里的身份证和手机号码注册一个微信并且绑定了黄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自2017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江某某采取微信支付消费、转账等方式,支取被害人黄某某的银行卡内的资金1.4万余元,还采取用黄某某的微信给自己的微信发红包或转账的方式,支取被害人黄某某微信钱包内资金5516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江某某擅自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并绑定他人银行卡,然后利用微信支付服务中的快捷支付功能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使用他人微信向自己转账,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法官提醒

请广大群众切实提高账户安全防范意识,自己的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一定要妥善保管。此外,手机收到的各种验证码是保障自身账户安全的重要屏障,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要告知他人;如果在自己没有进行相关操作的时候收到验证码,一定要提高警惕,更不要将验证码告诉别人,同时应加强对自己账户的管理,切不可将存有大量资金的银行账户与手机支付平台进行绑定,从而有效降低风险,确保账户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刘媛 杨道可

原标题:《利用微信快捷支付盗刷他人资金,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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