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确诊女孩信息泄露: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保护如何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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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确诊女孩信息泄露: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保护如何调和?

2024-06-11 14: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成都确诊女孩信息泄露背后: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保护如何调和?

  一位确诊新冠的女孩,和她在成都各个酒吧穿梭的行程,成为持续数天的网络焦点。12月9日,随着成都20岁新冠确诊女孩赵某在社交平台公开发声,以及转发女孩隐私信息者遭到行政处罚,事件似乎尘埃落定。

  根据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自今年年初至今,仅引发社会舆论、在网上广泛传播的新冠确诊患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就有12起。从2020年1月28日湖南益阳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舒某转发调查报告截图泄露11人隐私信息被立案调查,到12月8日成都女孩赵某个人信息泄露转发者遭行政处罚,个人信息被曝光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个别声音认为,在疫情的形势下,公众转发新冠患者隐私信息是出于安全考虑,也有不少声音认为转发信息不应该涉及个人私生活。

  为何今年以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疫情防控之下,安全和隐私是否无法调和?有无相应的制度设计可以既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防止出现网络暴力,又可以及时披露疫情情况,满足公众知情权?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丙万,从制度、法律、道德、文化等多个层面探讨成都女孩事件给我们带来了怎样的启示。

  转发隐私信息者要不要担责?

  朱巍:转发者承担责任释放“法要责众”信号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成都女孩事件凸显了个人信息的问题,个人信息包含很多方面,其中的行程轨迹信息是抗击疫情所必须的信息,当事人是必须公布的,卫健委也有必要向社会公布,因为只有这样公众才会去筛选自己到底有没有可能接触感染者。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并非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公布,成都女孩的身份信息在公布的时候就应该隐去,事实上政府在公布疫情情况时也隐去了相关的身份信息,主要公布了轨迹信息,这是没问题的,但此后再被人挖出身份信息,就涉及到侵权甚至犯罪的行为了。

  朱巍认为,现在公安局追究了一位转发成都女孩个人信息的转发者的责任,可能还会再继续追查女孩个人信息最原始的泄露者的责任,若找到这个人其也会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让转发者承担责任说明查到了信息转发的一个节点,对社会发出了一个信号,就是不允许再这么传播个人信息,不能再这么干了。为了遏制个人信息屡屡遭到泄露的情况,法要责众,转发的人都要承担责任,更何况直接泄露信息的人。

  “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追究转发者的责任时,为什么不用刑法?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叫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所以没有用刑法,说明执法者还是比较谨慎的,因为很多人在这个时点发布和转发信息的思路是为了抗击疫情,不是为了其他,所以此时使用刑法太重了。”朱巍表示。

  朱巍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在成都女孩事件中,根据公开信息,女孩的奶奶在12月6日就因咳嗽入院就诊,且经过CT检查发现老人的肺部存在异常,但女孩在6日凌晨及晚上9点仍然去酒吧,虽然奶奶6日尚未确诊,但此时已经属于高度怀疑对象,家人应该及时通知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 根据已有制度,新冠患者在没有确诊的时候,家人没有必要做隔离,在这一点上应该加强制度设计,对被高度怀疑对象的密切接触者比如家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因为当确诊之后再隔离密切接触者,有可能传播就开始蔓延了。

  泄露信息者应负什么责任?

  丁晓东:应根据主观意图来施加不同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认为,成都女孩事件属于信息非合理流通的一个例子,因为这个事件会对个体产生压力,这种例子很多,比如清华学姐事件都提出让个体“社会性死亡”,当社会的舆论涌向个体,个体又很难辩驳,就有可能遭受网络暴力。

  丁晓东表示,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成都女孩事件凸显了现在信息的知情权和隐私保护之间还没有发展出来一个非常好的机制,我们在这类事件中尤其要注意合理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有模糊化机制,公布成都女孩的行程轨迹,比如她去了某某酒吧等行程信息是合理的,但是不能精确到个人,更不能把电话、照片等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无来由的传播,传播这种真假难辨的信息对信息的合理传播和公众的知情权并无帮助,还会对个体造成很多困扰,未来对防疫还可能会产生影响,因为很多人会觉得一旦感染或者出现问题就会被自动网络暴力,那有的人可能就会选择隐瞒不报了。

  “在这次事件中,从总体层面、意识层面上来说,我觉得公众和政府的隐私保护意识还是值得肯定的,包括对泄露者的处罚。对转发成都女孩隐私信息的人的处罚是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说隐私侵权的框架去作出处罚,我认为比较合理,如果再过重处罚,上升到刑法的框架也不合理,因为未来每个人都有可能传递错误信息。”他表示,“我觉得还是要区分故意、恶意和过失的情形,如果是恶意传播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是特别严重的这种大规模信息泄露,就有可能涉及刑法。”

  丁晓东表示,如果是无意泄露的,我倒认为不该去追求特别严重的责任,因为每个人都会传递一些虚假信息或半真实信息,这个问题不能因为发生了一件事情就导向一边,说所有信息的传输都是违法行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其实和现代社会网络信息时代的信息传播机制有密切联系,局部事件都有可能变成公共事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隐私信息传播都是不好的,有时大众对隐私的探讨也是好的;不能说所有公共事件都是负面性的,有些公共事件有正面的价值,比如一些落马官员的艳照门事件。

  “应该根据不同主观意图,比如无意的还是恶意的,来施加不同责任,另外还要建立合理的信息传播机制,既公开信息,又对关键信息模糊化处理;既让大家都能有效地接收到信息,保证公众知情权,又不能直接识别个人,这样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就能有双重的调和以及保护。”丁晓东说。

  如何处理好疫情防控和隐私保护的关系?

  吴沈括:强化民众数字时代法制观念,形成规则与伦理双向互动

  “成都女孩事件是由个人隐私信息泄露而导致的一场网络暴力事件,归根到底,是一场人性与法治的考验。到底是由于网络上个人隐私信息管理不当引发的法治危机,还是网络空间匿名化背后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我想,这两方面都有原因。我们要做的是培育强化民众在数字时代的法制观念,提升民众的社会责任感,让法律规范道德,让道德补充法律,形成规则与伦理双向互动的良性生态。”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表示。

  在吴沈括看来,当今的网络社会信息流传快,但缺乏真实性和隐私性,在网络匿名化的空间中,人们发表的言论更加自由化,同时人们发布、评论、转发信息往往忽视其承担的责任以及带来的后果,网络的连锁式反应能将一个虚假的信息变成事实。人们没有把重点放在如何解决危机的本质问题上,而是团结起来攻击一个危机的受害者,这是逃避直面问题解决问题的表现。如此下去,被攻击的受害者越来越多,社会也会卷进一个恶性循环,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民众。

  “疫情形势下,有一种观点认为泄露他人隐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但保护自身安全价值的前提并不是无限制的。在维护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不能以侵害他人权益为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成都女孩事件中,我们也不能以保护自己安全为由,去肆意侵犯他人隐私。安全与隐私需要形成动态的平衡关系,在具体的场景中达到最佳的比例关系。”他表示。

  为何今年以来出现了许多新冠患者隐私泄露的情况?按照规定,为防止疫情隐私泄露,疾控人员只通过政府部门内部网络传输,防控级别很高。若信息泄露,不能完全排除网络黑客攻击的可能。其次,泄露隐私的知情人可能出于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将患者隐私发布到网络上进行转发,流传到社交网络上,起到告知或警示他人的作用,但因网络信息保护意识的欠缺导致侵犯他人隐私权。更有些泄露隐私的人是为了转移社会群众视线,把疫情防控的问题归结到疫情的受害者身上,团结群众,伸张“假正义”,营造出一种团结抗疫的假现象,带坏社会风气、制造网络暴力,加大了疫情防控的难度。同时也不能排除部分泄露源是为获取网络流量而制造的噱头。

  吴沈括表示,对于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罚不是根本目的,重点在于加强预防泄露他人隐私信息的观念。对于政府内部信息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管理个人隐私信息的部门应当加强相关内部人员的信息保护法治意识,同时升级管理系统,预防黑客攻击。对于社会群众而言,要增强保护他人个人隐私信息的观念,不在网络等公开场合传播个人以及他人信息,营造尊法守法的良好生态。

  防范隐私泄露,制度上需要怎么改进?

  熊丙万:现行制度安排比较充分,隐私权观念建立尚需时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丙万表示,对于侵犯个人隐私,现有的制度安排很丰富,不论是民事层面,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隐私权的规定,还是在行政责任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严重侵犯个人隐私者要给予治安拘留,现行制度安排是比较充分的,但为什么还会出现泄露个人隐私,出现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情况呢?可能我们需要去评估一下,一方面这种事情未来一定还会发生,因为法律早就存在但现实中依然有人知法犯法,对此我们要去评估隐私泄露行为是常态性违法行为还是个案,若是个案,这就是法律运行的正常状态,如果此类事件发生比较多,不是个案现象,那么我们就要反思两个层面的东西。

  “一个是制度安排层面,制度是不是真的健全?一个是法律执行层面,法律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有时法律规定得很好,但若执法频率过低,后果不严重、对人不痛不痒,或者对一般普通人侵犯隐私的行为不进行追究,就会导致隐私权被侵犯的概率不断增加。此外,社会文化的事情也值得讨论,中国隐私权观念还需要改变,过去是熟人社会,邻居母鸡下了几个蛋可能大家都知道,父母可以随便看孩子的信件,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过渡中,存在一个观念的培养过程,我觉得现在这样的隐私观念还在建立的过程当中,还需要时间。”熊丙万表示。

  他认为,怎么能够从法律文化观念的角度,怎么加强社会公共宣传和法治教育是未来可能需要突破的点,比如成都女孩事件发生之后,公安局很快就对转发者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进行了公布,这就让广大民众能比较好地认识到不能基于报复泄愤或者片面的认识就泄露他人隐私。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罗亦丹 实习生 王恺一 编辑 李薇佳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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