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淮阜高速公路项目(相山区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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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淮阜高速公路项目(相山区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4-04-05 20: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徐淮阜高速公路项目(相山区段)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徐淮阜高速公路项目土地征收补偿,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

该项目在相山区境内全长约7.4公里,规划红线平均约45米,征收土地587亩(其中宅基地面积约27000平方米),涉及村民共约555户(其中宅基地涉及68大户),房屋建筑面积共约38167平方米。途径渠沟镇大梁楼、徐集村、瓦房村,相山经济开发区小集社区、王店社区。 

二、征收签约期限

具体签约时间由渠沟镇、相山经济开发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批次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每批次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相山区人民政府为项目征收主体,委托渠沟镇、相山经济开发区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项目测绘、评估、房屋拆除由渠沟镇、相山经济开发区根据《相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相政办〔2020〕33号)、《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淮住建〔2021〕111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落实。

四、补偿依据

该项目征收补偿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参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3〕36 号)、淮北市人民政府第35号专题会议纪要(研究徐淮阜高速公路(淮北段)等重点交通项目建设)等文件。

五、补偿方式

(一)征收住宅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户自行选择一种。

(二)征收企事业单位、商业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结构、区位、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三)征收集体性质土地和地上附属物,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文件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征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道路、附着物等公共资产,补偿给现集体经济组织。

六、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现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类型普通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市场评估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费:800元/户。

3、临时安置费: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0.8×8元/月/每平方支付3个月。

4、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170元现金奖励;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2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100元现金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21天以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不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

1、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核定宅基地面积(含一层房屋和附属物)×0.8。

二层及以上、核定宅基地以外的房屋和附属物参照《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安置方式:就近期房安置。安置房地点、面积、户型等经规划审批后另行公布。   

3、安置房的选定办法与差价结算。

(1)被征收人应当选择与房屋产权调换面积临近的安置房屋套型和面积,先签先选(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应选尽选。

(2)产权调换后,剩余部分面积多于或等于安置房源单套最小面积60%的,应当购买一套安置房;剩余部分面积不足安置房源单套最小面积60%的,不得购买安置房;前述两种情况根据本项目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多退少补;被征收人需找补购房款的,在交房时结清差价。

4、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征收实施单位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8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0.8×8元/月/平方支付,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计算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安置房为6层以下的多层建筑,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安置房为7层至11层的小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 个月;安置房为12 层以上的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 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 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 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5、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170元现金奖励;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11—2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100元现金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21天以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不予奖励。

七、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与用途的认定

(一)宅基地认定办法:由征收实施单位召集村(居)委会、村民代表,按照《安徽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村(居)原始统一分配记录、征收范围确定后项目航拍资料进行认定,征收实施单位经办人、村(居)委经办人要签署明确认定意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要签署明确审核意见;跟踪审计单位要签署明确审计意见。宅基地认定的原则性规定:

1、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已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按发证面积计算。

3、已部分补偿过的,按补偿后剩余的宅基地面积计算。

4、村(居)统一分配的宅基地,按分配面积计算。2000年12月1日《实施办法》实施前超过220 ㎡/户的,征收实施单位要重点进行调查,确保合法真实,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分管征收工作负责人、村(居)委会书记或主任签署认定意见。但2000年12月1日《实施办法》实施后分配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20 ㎡/户;超过部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给予货币补偿。

(二)不予确认宅基地的情形:

1、擅自占用农用地、承包土地,侵占村居道路、坑塘等集体公共用地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予分立户情形:

1、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未满18周岁的本村居民不得分立户。

2、分立户人必须是父(母)、子(女)、祖父(母)、祖孙(孙女)等直系关系人,其他关系人不得参与分户。

3、宅基地面积不超220㎡的,不予分户。

八、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等;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 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五)新增、变更社会信用代码证;

(六)新迁入户口的;

(七)占用原市政道路红线、铁路红线、村道、街巷、集体坑塘、集体建设用地;占用公园、绿化规划用地;占用耕地;占用历史街区、文物用地;占用河湖蓝线用地等公共空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九、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附则

(一)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其拥有的相关证件,如《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统一收回,并依法注销;未及时上缴或隐瞒未报的,自行作废。

(二)本方案未能涵盖的其它问题,由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请区政府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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