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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地点/时间 常见问题 更多信息 实施主体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05002438153D331070052400201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6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国发[1998]24号)规定,北京、上海等全国特大城市、大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到当地落户的,应当在制定政策时严加控制。本市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明确了户口事项审批时间,各类情形中,最长为6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除农业户口人员户口迁移、女军人子女户口迁移非当场办结外,其他情形均当场办结。农业户口人员户口迁移需15个工作日。女军人子女户口迁移需6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周家桥街道玉屏南路520弄18号周家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楼受理大厅1-10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北新泾街道新泾一村144号北新泾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楼受理大厅1-10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剑河路500号新泾派出所一楼综合窗口1-10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程家桥街道哈密路1961号程家桥派出所一楼综合窗口1-10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街道愚园路1177号江苏路派出所一楼综合窗口1-10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街道法华镇路475号新华路派出所一楼综合窗口1-10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街道芙蓉江路100弄2号仙霞路派出所一楼综合窗口1-10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虹桥路1151号虹桥路派出所一楼综合窗口1-10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街道天山路1726弄18号天山路派出所一楼综合窗口1-10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华阳街道宣化路439号华阳路派出所一楼综合窗口1-1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至下午17:30(周家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北新泾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8:30-16:30(11:30-13:30中心消毒,暂停接待只接受电话咨询)周六、周日8:30-11:30)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接受电话咨询   点击查看;上海市民服务热线:(021)12345

网上咨询: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https://gaj.sh.gov.cn)警民互动

窗口咨询: 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接受咨询。  点击查看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来访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上海网站——政民互动——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公安局”联系我们"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邮政编码:200070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分类 户籍办理 基本编码 310700524002 实施编码 11310105002438153D3310700524002 实施主体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105002438153D 联办机构 无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05002438153D3310700524002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审批对象 拟在本市范围内户籍迁移的居民 通办范围 全镇(乡、街道) 行使层级 区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是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 确认数量 无数量限制 运行系统 市级 是否网办 是 日常用语 户口迁到房子里;迁移户口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户口迁移的办理 确认条件 1、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批准。 确认内容 对申报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市内户口迁移条件。 权限划分 市内户口迁移(农业户口人员户口迁移、女军人子女户口迁移除外)由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女军人子女户口迁移由本市各公安派出所受理,各公安分局45日内办结(需内部报市公安局批准);农业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由本市各公安派出所15日内办结。 必须到场说明 现场办理落户手续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形式标准

1、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后予以预审。2、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3、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意见书和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4、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采取聘请律师、公证委托、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或“随申办”移动端中“亮证授权”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5、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申请人可登陆“12348上海法网”(sh.12348.gov)查询本市司法鉴定机构信息,同时申请人可登录“一网通办”平台(小程序、随申办APP)“司法鉴定咨询”板块自行线上预约鉴定委托。 6、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办理户籍业务涉及《居民户口簿》须打印信息或加盖印章的,均须提供实体证件。7、本市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包含“翻译服务”的,均可受户籍事项申请人委托开展户籍类涉外材料翻译服务;符合标准的涉外翻译材料应包含涉外材料原件、中文翻译件以及被委托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情形: 材料全集 迁入家庭户 迁入集体户 迁入社区公共户 学生集体户间迁移 女军人子女户口迁移(迁入父[母]产权房屋) 女军人子女户口迁移(迁入父或母户口所在地的家庭户) 女军人子女户口迁移(迁入已在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系统登记的父母名下的军产房) 女军人子女户口迁移(迁入父亲部队集体户) 农业户口人员户口迁移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政府部门核发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核发或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出地的《居民户口簿》或者《个人户口卡》(未发放的除外)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由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地)产全体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直系亲属迁移的,提供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关系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非直系亲属迁移的,需在“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并提供《居住核查表》(整户迁移除外)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系统查询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申请人自备 就职单位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社区公共户人员迁入单位集体户或者单位集体户之间迁移须提供迁入单位的就职证明 申请人自备 就职单位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名下无房产登记的证明(社区公共户之间迁移无需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 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出具结果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或者《个人户口卡》(未发放的除外)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因离婚须将户口迁出,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居住在本市的,提供本市实际居住凭证;居住在非本市的,提供当地居住生活的凭证 政府部门核发 房地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居住核查表》;公安机关系统查询实有人口信息登记情况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房屋出售、动迁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单位集体户人员迁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证明,个人社保缴纳明细(因子女无法在单位集体户报出生须将户口迁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单位出具的无法在单位集体户报出生的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因房屋动迁,但分配的房屋产权证尚未办出或者未购买商品房屋,须提供动迁协议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因法院判决需将户口迁出,需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当年度《录取通知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因家庭矛盾须将户口迁出,须提供存在家庭矛盾的情况证明 其他 由现户籍地派出所社区民警上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调查情况,并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父母的《结婚证》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与房屋产权人的直系亲属关系凭证或者“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和《居住核查表》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房地、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部门或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与房屋配售(租)人员或者户内成员的配偶、子女关系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卫生健康部门(本市或外省市)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永久解除冻结户口的,还需父(母)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验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户籍证明》、《个人户口卡》或者《集体户个人信息页》(择一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择一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拟入户地户内人员的父母与子女或夫妻关系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公安等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同意入户的证明 申请人自备 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房屋配售(租)证明 申请人自备 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父亲系所在部队集体户管理单位现役军人的证明 申请人自备 父亲系所在部队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部队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农业户口人员购房类迁移、农业迁非农的,须提供本人自愿农转非并知晓不能再非转农,以及自行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书面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农业户口人员迁移到农业户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意见书(派出所函调乡(镇)人民政府获取) 其他 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政府部门核发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核发或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出地的《居民户口簿》或者《个人户口卡》(未发放的除外)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由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地)产全体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直系亲属迁移的,提供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关系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非直系亲属迁移的,需在“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并提供《居住核查表》(整户迁移除外)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系统查询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申请人自备 就职单位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社区公共户人员迁入单位集体户或者单位集体户之间迁移须提供迁入单位的就职证明 申请人自备 就职单位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名下无房产登记的证明(社区公共户之间迁移无需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 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出具结果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或者《个人户口卡》(未发放的除外)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名下无房产登记的证明(社区公共户之间迁移无需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 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出具结果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或者《个人户口卡》(未发放的除外)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因离婚须将户口迁出,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居住在本市的,提供本市实际居住凭证;居住在非本市的,提供当地居住生活的凭证 政府部门核发 房地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安部门出具《居住核查表》;公安机关系统查询实有人口信息登记情况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房屋出售、动迁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单位集体户人员迁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证明,个人社保缴纳明细(因子女无法在单位集体户报出生须将户口迁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单位出具的无法在单位集体户报出生的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因房屋动迁,但分配的房屋产权证尚未办出或者未购买商品房屋,须提供动迁协议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因法院判决需将户口迁出,需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因家庭矛盾须将户口迁出,须提供存在家庭矛盾的情况证明 其他 由现户籍地派出所社区民警上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调查情况,并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当年度《录取通知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政府部门核发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核发或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由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地)产全体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的《结婚证》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卫生健康部门(本市或外省市)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永久解除冻结户口的,还需父(母)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验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户籍证明》、《个人户口卡》或者《集体户个人信息页》(择一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政府部门核发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核发或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由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的《结婚证》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与房屋产权人的直系亲属关系凭证或者“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和《居住核查表》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房地、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部门或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卫生健康部门(本市或外省市)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永久解除冻结户口的,还需父(母)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验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户籍证明》、《个人户口卡》或者《集体户个人信息页》(择一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的《结婚证》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与房屋配售(租)人员或者户内成员的配偶、子女关系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卫生健康部门(本市或外省市)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永久解除冻结户口的,还需父(母)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验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户籍证明》、《个人户口卡》或者《集体户个人信息页》(择一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同意入户的证明 申请人自备 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房屋配售(租)证明 申请人自备 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父母的《结婚证》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卫生健康部门(本市或外省市)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永久解除冻结户口的,还需父(母)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验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户籍证明》、《个人户口卡》或者《集体户个人信息页》(择一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亲系所在部队集体户管理单位现役军人的证明 申请人自备 父亲系所在部队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部队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政府部门核发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核发或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由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地)产全体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择一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拟入户地户内人员的父母与子女或夫妻关系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公安等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农业户口人员购房类迁移、农业迁非农的,须提供本人自愿农转非并知晓不能再非转农,以及自行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书面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农业户口人员迁移到农业户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意见书(派出所函调乡(镇)人民政府获取) 其他 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收件 0 收件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受理 0 受理人员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批准。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批准。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颁证与送达 0 发证人员 无审批证件 当场通知 查看流程图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周家桥街道玉屏南路520弄18号周家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楼受理大厅1-10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北新泾街道新泾一村144号北新泾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楼受理大厅1-10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剑河路500号新泾派出所一楼综合窗口1-10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程家桥街道哈密路1961号程家桥派出所一楼综合窗口1-10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街道愚园路1177号江苏路派出所一楼综合窗口1-10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街道法华镇路475号新华路派出所一楼综合窗口1-10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街道芙蓉江路100弄2号仙霞路派出所一楼综合窗口1-10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虹桥路1151号虹桥路派出所一楼综合窗口1-10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街道天山路1726弄18号天山路派出所一楼综合窗口1-10号窗口;上海市长宁区华阳街道宣化路439号华阳路派出所一楼综合窗口1-1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至下午17:30(周家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北新泾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8:30-16:30(11:30-13:30中心消毒,暂停接待只接受电话咨询)周六、周日8:30-11:30)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市内户口迁移时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正确做法: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可直接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交迁移申请,无需再至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2. 常见错误:办理户口迁移时,无法提供房屋权证。正确做法:应当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否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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