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办案律师:阅卷内容为何不能给当事人亲属查看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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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律师:阅卷内容为何不能给当事人亲属查看或复印

2024-07-17 03: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53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第55条: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

如果律师将阅卷内容透露给亲属,这可能会被认为是违反了相关规范和准则,从而导致其执业资格受到质疑或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1、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2、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016年3月,由于Z律师未妥善保管案卷材料致使犯罪嫌疑人亲友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对查阅过程进行录像,造成举报人信息泄漏,W市司法局给予Z律师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3、行业处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以外的其他用途。

2018年11月,由于某律师没有严格保管案件卷宗材料,致使相关案件信息被透露,并在一定范围内散播,L市律师协会给予该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2019年8月,由于某律师将案卷信息材料向犯罪嫌疑人亲友提供,造成案件信息泄露,W市律师协会给予该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总结:

刑事律师在处理案卷材料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规范,确保信息的安全与保密,不给亲属查看或复印阅卷内容,也是出于对防止证据泄露、维护司法公正的考虑。

当事人、家属与律师协同努力,才能共同维护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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