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发现当事人另有罪行是否该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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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发现当事人另有罪行是否该揭发

2024-05-26 12: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仅供参考,纯属个人探讨意见)

梁友明律师: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龄7年,是2015年中山买卖合同律师排行榜第六名的律师。非常敬业,对当事人的责任心和工作态度在同行中是极少见的,很多当事人打完官司都会介绍客户过来。 很勤奋,休息时间很少,有什么事情,第一时间都可以找到他。当事人对他很满意。

面对以上问题,梁律师在思考后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我会选择“不揭发”,因为我们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我们的操守,当事人给我们律师费,不能将其往重罪拉,这是与当事人及家属的意愿背道而驰的。任何一个当事人以后也不会选择这样的律师。

(仅供参考,纯属个人探讨意见)

占亮律师: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为一个从业十几年的律师,占亮律师深研劳动法多年,还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开发了配套服务产品。先后作为30余家大型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甚至有一家知名日资企业与占亮律师合作竟长达10年的时间,占亮律师的专业程度可想而知。

面对以上问题,占律师在思考后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我国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对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情况或信息具有保密的义务,但是这种保密的义务不应突破法律的界限。也就是说,如果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人实施的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则有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

(仅供参考,纯属个人探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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