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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11: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新《公司法》下股东代表诉讼的实务要点解析 汇业评论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不法侵害时,公司却怠于或不能行使诉权保护其利益,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起诉不法侵害人,所得诉讼利益归于公司的一种制度[1]。在我国,该项制度实际上是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被首次确立。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一般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第二条)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254号)(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对于该项制度进行了完善。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九条在承继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基础上,增加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将股东代表诉权穿透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解决了股东在公司治理失灵的情况对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权益受损而束手无策的痛点问题。前述《公司法》、司法解释以及审判纪要共同构建了我国目前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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