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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21: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和鬼吹灯原著没啥关系,只是借鬼吹灯IP拍了个一塌糊涂毫无想象力的烂俗科幻片,没有新意的照搬了三体外星文明和环太平洋虫洞概念以及哥斯拉造型等科幻探险元素。老拿鬼吹灯宣传会被原著党围攻的。”[3]

“这不是鬼吹灯!这不是鬼吹灯!这不是鬼吹灯!——重要的事情,说!三!遍!陆川你不要躲!这就是粉碎性改编!盗墓元素化灰!玄幻元素压根没有!陆川用了多大的勇气才能告诉作者他把八本鬼吹灯都翻烂了?想象力极其贫乏,同人至此,抄都不会!”[4]

(图片来源:豆瓣网,链接:https://www.douban.com)

如果你作为《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作者,看到如上的评论,内心会作何感想?尽管从上述短评言论中,点评人均是将矛盾指向改编者,即电影作品的好坏并未影响到你的声誉。然而,看到自己呕心沥血创作的作品被魔改,心中的愤懑与苦楚却难以述说。作为同样改编自《鬼吹灯》的系列影视剧,《九层妖塔》的豆瓣评分仅4.4分。与此相比,《鬼吹灯之精绝古城》豆瓣评分7.9分,电影《寻龙诀》(改编自《鬼吹灯之寻龙诀》)豆瓣评分7.4分,电视剧《龙岭迷窟》(改编自《鬼吹灯之龙岭迷窟》)豆瓣评分8.1分、电视剧《怒晴湘西》(改编自《鬼吹灯之怒晴湘西》)豆瓣评分7.1分,都高过《九层妖塔》的4.4分。关于豆瓣评分与普通观众的联系,我们将在下文论述,此不赘述。

翻开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映入眼帘:“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你意识到请求权基础可以就此展开,遂将电影与小说进行对比:

(表二:电影及小说的对比)

原小说本是以盗墓为题材,讲述的是几名“摸金校尉”利用祖传的风水方术知识到处探险寻宝的故事,电影则主要描述了鬼怪、外星势力等情节,尽管“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主人公永远是“哈姆雷特”,而不是“哈利波特”。如表三所示,虽然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类型,但是财产权转让后对作品的改动也应处于合理限度内。何为合理限度内的改动,在你看来,不需要将改编作品是否导致你的人格利益遭受损害作为前提,而只需考虑是否违背了原作品的核心思想,于是你以该电影作品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一审法院判决未支持你的看法,相反其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所强调的歪曲、篡改应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对原作品作者的声誉造成贬损。你不服判决,坚定地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电影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是错误的,于是你上诉至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否定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涉案电影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并判处电影方向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然而此时电影《九层妖塔》早已下映三年。

(表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的对比)

二、大胆的改编者:

媒介截然不同,艺术创作自由

如果你作为《九层妖塔》的改编者,则故事的画风将与前文大相径庭。作为常年耕耘在影视行业人员,在已获得了原著小说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的情况下,你明白跨媒介改编不是单纯的一一对应关系。“从数量上看,‘故事世界’关注的是相互关联的多个文本,而不是某一组单一的对应关系;从内容上看,‘故事世界’关注的是多个文本共同构建的故事世界,而不是某个故事如何在多个文本中做相似性的讲述。”[5]小说注重的是“阅读本位”,也即文学本位,这意味着作者“有可能在多元理论资源背景上,在文本细读和立体分析当中,突破电影理论的技术主义路线导致的局限性。”[6]而镜头讲究集中直接的叙事方式,正如2022年第一季度的爆剧《开端》的原作者在担任剧版编剧时所言(如图):

(图片来源:“日更的祈祷君”微博截图,日期:2021年9月29日,链接:https://www.weibo.com)

又比如,当张艺谋导演拍摄改编自作家莫言同名原著《红高粱》时,“把剧本中‘颠轿二字,拍成了6分钟的影像,大大震撼了当时位列编剧的莫言。张艺谋问过他,改编需要遵循哪些原则。莫言说没有原则,想怎么改就怎么改。”[7]影视行业中作出大幅度的创作、改动及再创作,符合电影行业的创作规律。同时,尽管故事的内核偏离了盗墓、风水、玄学而走向科幻、外星与超能力,结合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盗墓题材的影片存在着较大内容审查风险,所以这种改编是专业的、善意的。正如同叙事学家玛丽·劳恩所说:“跨媒介叙事是围绕一个给定的世界讲述不同的故事。”[8]

于是你翻开《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你为自己找到了抗辩的规范基础,且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电影是否对小说进行歪曲篡改并损害了原告声誉。

你庆幸一审法院支持了你的观点。一审法院认为:“鉴于电影作品的特殊创作规律,再结合著作权实施条例关于‘必要的改动’的规定,判断涉案电影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应当要充分考虑改编者的艺术创作自由,尽量缩小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控制范围。”在你大大地松了一口气时,原著作者提起了上诉,而二审法院的判决(上文表一右列)却不遂你愿。二审法院明确认为作者的声誉受到影响只是判断情节轻重的因素,其关键在于涉案电影对涉案小说进行了根本性改动,构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

三、随机的社会公众:

忠诚或突破皆可,作品出彩更重要

如果你只是一名普通的观众,你会支持忠实的原著党还是大胆的改编者呢?你很大几率会从改编的好坏、影视剧本身的水准为着眼点来选择自己的立场。例如,同样改编自古龙长篇武侠小说《绝代双骄》的影视剧,完全忠实于原著情节和台词的电视剧《绝代双骄2020》豆瓣评分仅5.8分,而大胆改编了原著、甚至原创了新角色“江玉燕”的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豆瓣评分却远高于前者,达到7.7分。

(图片来源:豆瓣网,链接:https://www.douban.com)

这与电影《九层妖塔》形成鲜明的对比,同样是大胆地追求艺术创作、与原著天差地别,“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改编得好可以受到大众追捧,改编得不好就成为众矢之的,而判断好与不好的标准则全然来自于观众,其自下而上的力量十分强大。你作为一个普通观众,“以小说读者、电影观众、电视剧观众、游戏玩家,甚至是游客的身份,在书本、影院、电视机、电脑、主题乐园等媒介平台体验故事世界,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全媒介型生存状态。”[9]读过一本爱不释手的小说,于是开始关注有关同人小说的一切媒介,并扮演着其他媒介的监督者的角色,过分的狂热使得你对那些不称心如意的改编作品吹毛求疵,最后极有可能左右了市场的风向标。如下图所示,如果将大众评价作为一个维度加入参考系,那么忠实于原著与否就不单纯会成为原作者反对的理由。

(表四:典型案例之比对)

然而,在一个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下,过度关注观众选择权利的矫枉过正是十分危险的。正如同玛丽·劳恩所指出的:“活跃的‘用户’参与与跨媒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同人小说和其他自发地、自下而上的粉丝活动只是跨媒介叙事的一小部分。”[10]

想必读者读到此处会不禁困惑,豆瓣评分可以代表社会大众对于一部作品的评价吗?在此,我们类比专利法中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进行说明。

设定“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创设“豆瓣评分”的目的则是在于创设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标准,给观众在观影前一定的心理预设与心理预期。“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它属于法律假设。而“豆瓣用户”却是基于众多真实用户形成的虚拟画像,其评分可作为观众观影的参考标准,但不是绝对标准。

(表五:专利法中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与豆瓣用户的对比)

四、结语

行文至此,我们获悉《九层妖塔》案的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再审过程中达成了和解,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双方对于二审法院认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标准的一种妥协。而且,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4.8条来看,再审法院是否会支持二审法院的观点,这就不得而知了。

其实,无论是原作者亦或是改编者,认真创作了作品的人都不希望自己的心血被辜负。我们讲述这个保护作品完整权这点事,从作者、改编者和社会公众三个角度出发,分析三方主体的想法,但并无意对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给出我们的判断。也许,这永远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研究会的任何观点、立场、看法等)

[1] 梁九业:《论影视“改编”作品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以“九层妖塔”案为例》,载《出版发行研究》2020年第1期,第41页。

[5] 李诗语:《从跨文本改编到跨媒介叙事:互文性视角下的故事世界建构》,载《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第28页。

[6] 徐强:《跨媒介叙事研究的范例——从看雅各布·卢特的叙事学研究》,载《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31期,第51页。

[7] 曾于里:《小说被改编成烂片烂剧,谁之过?》,载微信公众号“Ifeng电影”,2021年11月22日。

[8] RYAN M.L,Transmedia Storytelling:Industry Buzzword or New Narrative Experience,Storywords A Journal of Narrative Studies,2015,p.7.

[9] 李诗语:《从跨文本改编到跨媒介叙事:互文性视角下的故事世界建构》,载《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第31页.

[10] RYAN M.L,Transmedia Storytelling:Industry Buzzword or New Narrative Experience,Storywords A Journal of Narrative Studies,2015,p.7.

参考文献:

[1]刘雄飞.论文学作品改编影视作品中的著作权冲突——兼评《鬼吹灯》作者诉电影“九层妖塔”侵权案[J].中国版权,2016(03):23-26.

[2]曲三强.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J].中外法学,2006(02):186-199.

[3]李雨峰.精神权利研究——以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主轴[J].现代法学,2003(02):107-112.

[5]张玲.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司法考察及立法建议[J].知识产权,2019(02):28-43.

[6]李诗语.从跨文本改编到跨媒介叙事:互文性视角下的故事世界建构[J].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16(06):26-32.

[7]徐强.跨媒介叙事研究的范例——从《小说与电影中的叙事》看雅各布·卢特的叙事学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1,31(01):48-53.

[8]马晓明.论影视作品中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和平衡[J].中国版权,2016(01):43-46.

[9]王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有损声誉要件:实然与应然——“《九层妖塔》案”二审判决引发的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20(01):70-85.

[10]梁九业.论影视“改编”作品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以“九层妖塔”案为例[J].出版发行研究,2020(01):41-45.DOI:10.19393/j.cnki.cn11-1537/g2.2020.01.008.

[11]张小林.论专利法中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J].科技与法律,2011(06):22-29+60.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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