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一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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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一案引发的思考

2024-05-20 08: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纵观“南京彭宇案”审理始末,该案之所以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是因为人们在看到该案的审理结果之后,在法律与道德面前多了一种思考,也会使一些人在要不要搀扶摔倒的老人时多了一些徘徊与犹豫,或者是在扶起老人时多保留一些“证据”。“扶人却被判撞人赔钱  南京小伙好心没好报”、“男子搀扶摔倒老太反成被告判赔4万”之类的报道相继刊发,更加重了人们对法律与道德的不解,进而对法院的裁判产生了种种疑问,法律到底能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法律与道德怎么是冲突的?我们不得不承认该案的事实真相也许永远无法查清,但是彭宇案却引起人了们对法律与道德思考,具体来说就是个案裁判在引领当今社会道德、实现社会价值中如何发挥作用。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标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相互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维护道德和社会风气的作用是极为明显的。在我们社会中,严格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弘扬道德。反过来,违背法律,甚至破坏法律,损害的不仅是法律的尊严,最终必须引发道德的危机。这一点,彭宇案的发生再明白不过了。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曾经为这种美德而自豪。但在彭宇案后,人们心中的“上帝死了。”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持有“不敢扶”、“扶不起”的观点。而有关媒体竟然也推波助澜支持这种主张。无论如何,彭宇案件的社会导向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在市场经济创设过程中,个案审判结果的导向作用十分突出。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普通民众,他们对法律的感受,很大程度上不是通过学习法律规范去认识,而是通过个案审判所体现出的司法评价来感知的。他们通过对案件的感知,往往会带有朴素的道德观念,进而形成自己对法律的一种认识:如果某个案件的社会导向是扬善的,那么他们会说这就是“理”,就认可法院的判决,会增强对法律的信仰;相反,如果某个案件的裁判与社会传统道德相反,那么他们就会说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情理,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仰,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法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给破坏了。”这里的水源就是道德和良知。司法具有引导和维护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的功能,这是现代司法重要的社会作用。1992年2月,统一后的柏林法庭上,审判柏林墙推倒前两年东德守墙的卫兵,他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这个士兵的辩护律师声称,这些士兵是执行命令的人。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法官强调,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线。“你可能不得不开枪,但你可以把枪口上移一寸(以免伤人)。”这警示人们:司法要秉持社会良知,恪守道德底线;切不可随波逐流,助纣为虐。

    法和道德的关系为什么在我国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甚至是混乱?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类似彭宇案这种违背社会道德的判决,它破坏的是社会公正的“水源”:良知。而司法出现这个结果,是要付出代价的。

    面对因为个案裁判而引发的道德危机,我们不得不进行深入的思考:审判的价值在哪里?如何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强烈愿望。人民法院必须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在息诉罢访工作中,人民法院应在查清案件事实和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应拘泥于法言法语,要用人民群众能够理解的语言与群众沟通,决不能让人民群众带着对法律的不解而离开法院,真正做到“胜败皆服”,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案结事了,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只有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满意了,才能使他们信仰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进而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形成良好的法治传统,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

    一个好的裁判结果,首先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也应当具有理想的社会效果,这是衡量新时期人民法院办案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好的裁判结果,不仅仅是做到惩恶扬善,更重要的是要在社会中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能够做到法与情的有机结合。在利益冲突日益明显的今天,如何通过公正的司法裁判定分止争,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价值需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是审判工作的难点。如果我们不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忽视案件的社会效果,那么即使我们的裁判确实是于法有据的,也往往难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

    同样的道理,在信访工作中,如果我们不讲事实,不讲法律,以牺牲社会公平正义为代价,一味追求“当事人满意”,满足某些人的不合理要求,那么即使做到了息诉罢访,那么也必将损害法律的权威,降低群众对法律的信赖,这种作法从根本上是对法律的亵渎。人民法官在办理每一起案件时,既要严格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实现法律公正,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又要注意避免机械司法、简单下判造成当事人缠访、闹访,要善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说服教育当事人,让他们“赢得清楚、输得明白”,确保司法裁判得到广泛的认同和尊重。

    一个有着几千年道德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人们还应当不应当行善,司法应当不应当支持人们行善?结论是不言而喻的。要想使个案裁判真正起到弘扬社会正气、发扬优良传统的作用,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努力追求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做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结合,切实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审判工作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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