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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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简介

2024-07-10 20: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 邻接权权利人的义务

邻接权权利人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表演者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公开表演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对表演活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组织使用他人未发表作品的,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不包括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国际条约

■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 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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