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挂靠到底合法还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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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挂靠到底合法还是违法?

2023-03-24 11: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直切主题。

一、法律明确,参加社保(职工社保)前提是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由此可见,员工社保缴纳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建立劳动关系后,办理社保登记,参加社保。具体到不同地区,实施方面会有一些政策差异。

二、实务中通过挂靠的形式来缴纳社保的情况相对普遍

这种方式下,个人与代理机构实际是不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其定性,各地规定也不尽一致。

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据此,显然,无劳动关系挂靠社保,违反了本条例。

三、社保挂靠有隐患

1.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通常是劳动关系续存的一个表现形式。双方若仅为挂靠代缴关系,双方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虚构劳动关系,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挂靠人起诉所挂靠的公司,称公司与自己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以社保缴交记录为证明,要求双倍赔偿。

实务中,有用人单位为避免人社部等处罚风险,还会为挂靠员工伪造了考勤表、社保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社保个人信息登记表、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等一系列材料。而这些证据的存在,进一步加剧风险隐患。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即,服务机构骗保最高罚5倍,骗保未遂将记入信用档案。

2.挂靠人

前面已经说了,(职工)社保缴纳前提是构成用工关系。

前述《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规定,同样适用挂靠人。

情节严重的,还将入刑。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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